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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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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度偷女内裤免关 学者建议:应裁定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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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几乎都可易科罚金
〔记者陈慰慈、邱俊福/台北报导〕涉嫌杀害马来西亚籍女大生的男子梁育志,曾犯下五
件女性内衣裤窃盗案,上月底还疑强掳另一名女大生未遂。法界指出,单纯偷内衣裤只算
窃盗案的“微罪”,不太可能被押,判刑也几乎可易科罚金,司法对这类恋物癖者无法拘
束其人身自由,以致他们可以一直四处趴趴走。昨有不少民众议论纷纷,偷内裤贼变成重
大杀人犯,没有任何羁押机制可为预防,实在令人忧心。
中正大学犯罪防治所教授郑瑞隆认为,梁男偷内裤的性心理偏差行径,司法不应以一般窃
盗处理,须委由医疗评估下,辅以心理治疗的裁定,才会对于防治犯罪有所帮助。
梁男曾在二○一三年破坏民宅门窗意图行窃落网,随后供出另犯五件女性内衣裤窃案,由
于均被认定为小案,侵入住宅窃盗未遂罪获判刑六月,偷内衣裤行为判拘役一一○日,均
可易科罚金确定。
法界人士认为,犯这类窃盗小案被羁押比率不高,除非其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有伤
害他人或自伤之虞者,才有强制送医可能,否则也几乎不会被宣告强制治疗。
“凶嫌是非典型恋物癖”
郑瑞隆教授认为,典型的“恋物癖”仅会偷女性内裤嗅闻、穿戴、自慰等来满足性兴奋、
性幻想,鲜少有攻击行为。而梁嫌有掳人、杀人等性心理的攻击行径,显示还有性冲动无
法控制等问题,这是非典型的“恋物癖”表现。
郑瑞隆指出,梁嫌性心理偏差与异常行为,凸显在人际关系互动的不顺畅,法官审理这类
偷内裤窃盗案时,若查悉犯行起于性心理偏差,不应仅当作一般窃盗案审理。他说,刑法
窃盗罪没有心理治疗裁定相关规定,但可透过委由医疗机构评估,作为凭证并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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