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知道的刑罚理论
也就是刑罚处罚的目的
总共有三种
1.应报理论
衡酌犯人的犯行具有的罪责程度,施予相对应的刑罚
(这算比较偏古代的思维,大家看到的包青天式的刑罚大概是这种模式)
2.一般预防理论
刑罚的目的在于威吓公众,来预防下一个人再犯(对象主要为社会大众)
3.特别预防理论
借由刑罚来矫治、威吓犯人,以避免犯人再次犯罪
但我觉得台湾法官判刑似乎渐渐没在顾及主要的一般预防思维,当社会开始觉得犯人的刑罚
与他所做的犯行罪责不相当,也会造成预防仿效的目的无法达到,大家就会越来越不担心犯
罪后果,我认为台湾可以借由更加严密的程序来保障被告的权益,不过刑责部分,法官就不该只
为了迎合国外标准,让原先就存在的死刑被架空,且让轻判导致社会法秩序受到动摇及降低
了人民对法律的信赖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