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台湾现行法律思想,是来自罗马法
从罗马-拿破仑-德国-日本-再到台湾
非常讲求实体法条
而且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这些来自德国的思想
本质就是不适合东方民情
无罪推定就是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罪,在此之前都是无罪状态
所以仅仅身为原告被告辩论中的裁判的法官,在这个规则下本身就是站在被告那边
而罪刑法定就是刑度和有罪与否只能看法条,不能让法官自身情绪和民意影响,这条是大陆
法系总纲领等级的,完全动不得
还有证据主义,不能只靠自白定罪、不能使用非法得来的证据(像是刑求后笔录)、要有足
够证据才能定罪
这些都不合东方人的民情
我们东方人一向相信没人那么无聊到处陷害人,被告一定是有问题
而且比起站在被告方的裁判法官,我们还是更习惯包青天式正义裁决
而且台湾人对法律法官不满,多数就是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证据主义”上面
因为台湾人就是需要大快人心的青天大老爷正义裁决而不是啥小真相和矫正
所以是不是该检讨法国、德国传来的法律思想到底适不适合台湾了?
也许包青天制或全民公审才是大部分台湾人民意所在
各位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