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nli924 (馄饨)》之铭言:
: http://i.imgur.com/tFt5wlX.jpg
: 各位肥宅乡民自行决定
: 你是要被罚10万 还是要被关两年
: 希望各位好自为之 记得
: 祸从口出 不该说的 不要乱说........
这个检察官是不是连法条都看不懂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文在这里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9
第十三条全文:
第 13 条
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身分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项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第一项被害人之姓名
及其他足资识别身分之资讯。
第一项但书规定,于被害人死亡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衡社会公益,认有
报导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第十三条从头到尾规定的都是不能公开“被害人”,和加害人有啥鸟关系,中文
看不懂吗?
https://i.imgur.com/WlfEStk.jpg
和加害人身份有关的是第九条,而且管的是中央主管机关,不是乡民。
第 9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建立全国性侵害加害人之档案资料;其内容应包含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相片、犯罪资料、指
纹、去氧核糖核酸纪录等资料。
前项档案资料应予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提供;其内容管理及使用等
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要恐吓人,也找对法条吧!连法条都找错,加害人被害人傻傻分不清,这
样的检察真的没问题吗?
作者:
TllDA (踢打)
2020-10-23 14:19:00你比减重官懂法条? 那你去当阿
作者:
johnhmj (耗呆肥羊)
2020-10-23 14:19:00原来如此!
作者: Rabbit19264 (发现梦想与现实的差别) 2020-10-23 14:19:00
‘未成年’加害人 ← 我想他指的是这个
作者:
LaHu (光与影的交错)
2020-10-23 14:20:00上面有提到儿少法 参考一下
作者: dido0208 2020-10-23 14:21:00
到底什么鬼检察官
作者: geesegeese (殴) 2020-10-23 14:25:00
哈哈,检察官可以签发拘票来抓公布者了
作者:
romeie06 (newwel0001)
2020-10-23 14:28:00当初怎考上的 我蛮怀疑的 连法条都能引用错 嗯...堪忧还是干脆每3年考一次 不适任的直接谢谢再联络这样
作者: katebaby1012 (katebaby) 2020-10-23 14:31:00
儿少69
作者:
aarzbrv (我爱钻石光! 芒! 长!~~)
2020-10-23 14:32:00又不是罚金,罚锾不是行政罚吗?这检察官兼县府官员喔?儿少69,89都是行政罚啊,89还有“而无正当理由”要件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0-10-23 14:38:00少年事件处理法 第83条 少年事件之保密
作者:
aarzbrv (我爱钻石光! 芒! 长!~~)
2020-10-23 14:44:00少事法好像还没安装少事83的民刑行三者的法律效果?
作者: jimliwolfman (御刃龙牙) 2020-10-23 14:48:00
检察官表示重新定义被害人强奸犯
作者:
MysterySW (飯糰丸)
2020-10-23 14:55:0069条不是约束媒体跟行政机关吗? 乡民是符合哪一个?
作者:
aarzbrv (我爱钻石光! 芒! 长!~~)
2020-10-23 15:02:00对不起,少事83第二项有主管机关处份(更正10/23 14:44)
作者: patentshit (patentshit) 2020-10-23 15:37:00
他引错法条了,应该比照某勇检引用宪法来无限上纲
作者:
zxcvbbb ( )
2020-10-23 15:48:00未成年好吗?乡民眼中没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