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公布涉性侵男高中生身分 法界:恐违法最

楼主: amilkamilk   2020-10-22 22:40:27
这些人是在睁眼说瞎话嘛?
※ 引述 《ergostepo (ergo)》 之铭言:
: 标题: [新闻] 公布涉性侵男高中生身分 法界:恐违法最
: 时间: Thu Oct 22 22:25:5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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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涉性侵男高中生身分 法界:恐违法最重可判刑
:  
: 联合报 / 记者白锡铿/即时报导
:  
:  
: 中部地区某高中男学生性侵同班女同学,经网友肉搜公布男学生就读的学校、身分、照片
: 及马赛克的口交照,台中高分检主任检察官李庆义表示,公布男学生即等于女学生身分曝
: 光,造成被害人二度伤害,揭露的网友违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律师林柏宏也认违反个资
律师又不是法官,哪有资格认定什么
就个人意见而已
: 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等规定。
:  
: 台中高分检主任检察官李庆义表示,涉及性侵的男学生未成年,不得公开身分,但网友肉
: 搜却公布他的身分、学校、甚至家人,间接连带被害女学生身分也被揭露,造成被害人二
: 次伤害。
:  
: 李庆义指出,公布未成年性侵加害人的身分,违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项规定“任何人
: 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被害人的姓名、及其他足以资识别身分之资讯”,违者
: 无正当理由者,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锾。
都写的这么清楚“被害人”
又不包括加害人
摆明睁眼说瞎话 
: 律师林柏宏也表示,肉搜未成年高中生,将其姓名、就读学校和照片公布在脸书等网络,
: 依据个资法规定倘足生损害于他者,要受刑事处罚,最重可以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
:  
: 林柏宏还指出,加害人及被害人都未成年,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规
: 定,媒体、网络不得报导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
: 身分之资讯。违反者依该法第103条规定,若网络或其他媒体无负责人或负责人对行为人
: 之行为不具监督关系者,处罚行为人,也就是处罚PO文网友,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大家又不是报导 
: 至于网友在爆料公社、脸书回应或转传不雅或攻击文字,也可能构成刑法第309条公然侮
: 辱罪、第310诽谤罪,最高各可处1年以下和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能构成民法第195条
: 侵害名誉之损害赔偿;张贴照片也有可能构成民法侵害肖像权损害赔偿。
讲事实没有妨碍名誉问题 
: 律师林柏宏表示,肉搜未成年涉性侵的男高中生,将姓名、就读学校和照片公布在脸书等
: 网络,违反个资法规定。记者白锡铿/摄影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852532
:  
: 同意 某高中生明明就还未成年
:  
: 比较不懂事 疑似两情相悦下 做了一些越线的事情
:  
: 结果被八卦肥宅围剿..
:  
: 建议法界直接把这些人通通判刑
:  
:  
:  
作者: joy462110 (joy462110)   2020-10-22 22:42:00
被你一说,那个律师好像不如你奇怪的是,小小草屯局长,怎么又是儿福又是律师啊?!跟99通电话有87%像
作者: kming327 (johan)   2020-10-22 22:54:00
就同一挂啊 彼此有把柄吧
作者: douxid   2020-10-22 22:55:00
就来带风向的!
作者: cs09312   2020-10-22 22:57:00
真羡慕有个警察老爸 强奸还有人出来护航
作者: sunsand (有狗也不是很怪的事情)   2020-10-22 23:13:00
台湾的法律人真是垃圾,不关心被害人,整天为罪犯讲话
作者: nosay (拥有16分之1日本皇室血统)   2020-10-22 23:18:00
是阿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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