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ike (wike)
2020-10-21 02:26:00楼上的案例分析是89年的文 文中提到刑法第十条的重伤定义对于肢体的部分 4、毁败一肢以上之机能。(等于说截肢了)目前的定义是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所以"严重减损"是原po可主张的例如:运动选手脚骨折,术后接回了,但跑不快了 算严重减损服务生,超商人员 原本能快速出菜,爬上爬下蹲下补货,可以站可以久站执行收银等业务,但受伤后做上述动作都不如原本方便个人都认为是种严重减损。有申请有机会,能不能请领由审议委员会去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