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 蔡彰盛
3.完整新闻标题:
※ 上班一个月无绩效且迟到13天 留美业务经理被开除
4.完整新闻内文:
超扯!自称长期任职上市柜企业,拥有美国企管学位的彭女,在某国际公司担任国外业务
经理的1个月内,不仅迟到多达13天,且全无绩效,遭公司开除后,彭女不服而向新竹地
院提告,诉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法官调查后认为彭女确实无法达成双方签订的劳动契约
目的,即便一般人来当老板,相信也无法容忍这样的员工,最后判彭女败诉。
彭女说,自己受雇于公司担任国外业务经理,每月薪资5万元,工作性质属责任制,出勤
无须打卡。去年6 月公司未告知具体事由,即片面开立离职证明书,以此要她离职,她说
自己担任国外业务经理已十余年、长期任职于国内上市柜企业,并有美国州立大学企业管
理系学历、曾修习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全球行销管理硕士学分,专业能力并无问题。
她说开发客户近百家,目前客户名单为60家,甚至有17家客户联络资讯,因此提告声明确
认雇佣关系存在。
资方则反驳说,公司实施弹性上下班制度,彭女任职约1个月期间,即有13个上班日迟到
,且工作规则所定中午12点到1点休息时间结束后,亦经常迟至下午1到3点才进公司,显
然出勤不正常。
且彭女担任国外业务经理职务,只需要与公司现有客户接洽、招揽业务即可,然其任职期
间竟然全无业务绩效,相较于其他业务,亦有明显落差。
法官调查,彭女就劳资双方如何约定其采用“责任制”,均未举证,况且在职1个月期间
并未达成任何业绩,其业绩结算件数与金额均为零,因此彭女确有出勤不正常、无业务绩
效等情事,堪认双方劳动契约的客观经济目的并未达成。
且彭女于任职1个月内,即有连续13个工作天迟到,堪认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且一般人倘
立于资方立场,已难期待能对双方劳动契约关系存续保有信心,或得采取解雇以外方式改
善,故公司解雇之决策,已具备最后手段性。故资方依据劳基法解雇彭女,应属有据。最
后法官判彭女败诉,全案驳回。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bit.ly/3lVkCI8
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