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PTS
2.记者署名: 邱植培 王龙韬 / 台中报导
2020-10-16 12:54
3.完整新闻标题:
冲撞员警肇逃无罪? 台中地院:肇逃要是“非故意”行为
4.完整新闻内文:
去年12月,台中一名彭姓男子无照驾驶汽车,故意冲撞警方临检点,造成一名警员受伤送医,法院针对男子肇事逃逸部分做出无罪判决。检方认为,大法官去年就有解释,但法官却以旧法来判无罪,考虑要上诉。
去年12月1日凌晨,救护车赶到警方临检点将受伤警员送医急救,他被一辆拒绝停车受检的轿车撞上,开车的彭姓驾驶逃逸没久就被警方逮捕,最后检方依肇事逃逸和伤害罪起诉,不过台中地院针对肇事逃逸部分,一审判决无罪。
台中地院行政庭长林源森说明,“如果他人的受伤是因为行为人故意伤害而驾车撞人所导致的,那行为人与故意伤害行为后驾车逃离现场,就跟刑法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之罪的构成要件不合。”
台中地院解释,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必须要以“非故意”行为为前提,但彭姓男子当时是“故意”冲撞警员,不符合肇逃的构成要件,所以判决彭男无罪,但检方对认定有不同看法。
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刘志文解释,“本案检察官是依照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77的解释,认为肇事逃逸是包含故意而提起公诉,那法院以传统的见解认为只限于过失,而不包含故意判决无罪,本署表示尊重。”
台中地检署表示,肇事逃逸的旧法见解,行为人必需要是过失,不包括故意,但大法官去年作成释字第777号解释,新见解认为,旧法对于肇事语意不清,因此发生车祸不论行为人故意、或无故意过失,都算肇事;此案检察官采新见解起诉,但法官以旧法判无罪,将研议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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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97331
6.备注:
故意撞要用哪一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