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yousaid ()》之铭言:
: 引渡法是指两个不同司法体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规及执法互助程序。“引渡”是指
: 一个司法管辖区,应外地请求,将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地通缉或判刑的人,移
: 交给该外地审判或处罚。通常两司法辖区之间要签有引渡条约或协议方可引渡。
: 以上摘自维基百科
: 简言之,台湾不可能发给一个通缉犯观光或自由行目的的“停留签证”
: 光是来台目的是投案就不符合规定了。
: 陈要来台只能
: 1. 偷渡
: 2. 香港跟台湾合作,引渡回台
知道吗?照大大您阐述的当今英明神武苏院长的法治逻辑,
现在犯罪的外国人逃到国外(记得满多的),
只要被通缉,并被政府注记入得入境的
那台湾就无法对这位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诉(司法互助?也要看对方诚意),
即使当事人颇有悔意,愿意来台投案,也抓不得,对吧??
顺道补您一条法条,节录自港澳人民关系条例,
证明法律本来就还是"可以许可外国犯罪者入境"..
反正,入境许可与否,决定权在蔡苏政府,
你不让人进来,你就是摆明甩锅不想办,
不想办理由很简单,因为
"被杀死的,是香港人,不是台湾人"
今天要是被杀的是台湾人??
他马的执政党保证被立委被家属干爆!!!
第 45 条
香港或澳门居民在台湾地区以外之地区,犯内乱罪、外患罪,经许可进入
台湾地区,而于申请时据实申报者,免予追诉、处罚;其进入台湾地区参
加中央机关核准举办之会议或活动,经主管机关专案许可免予申报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