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苹果新闻网2020年10月14日
2.记者署名:
王吟芳/高雄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妇已获配永久屋为这原因想再来一户 被法院驳回
4.完整新闻内文:
高雄潘姓妇人10年前与丈夫因莫拉克风灾获配一户永久屋,去年潘妇又以她的二哥一家12
口都因风灾罹难,她身为二哥的继承人,灾后却为祭拜二哥导致夫妻失和,向高市府申请
另配住一户34坪的永久屋做祭拜处所,但被市府拒绝,潘妇诉愿被驳后提起行政诉讼,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永久屋的政策目的是为解决灾民无家可归的居住问题,并非
风灾房屋毁损的补偿或赔偿,潘妇主张无理由,判她败诉。可上诉。
潘妇起诉指出,10年前莫拉克风灾发生后,她二哥一家三代12人全数罹难,所住房屋亦遭
毁损,当年却未获政府核配永久屋,而她身为二哥的继承人,常为祭拜二哥导致夫妻失和
,需要再申请一户永久屋,做为祭拜二哥全家的处所。
潘妇还主张,二哥全家人都不幸往生,且无其他人就该房屋申请配住,她提出申请并不违
反永久屋配住相关规定,但高雄市政府却指夫妻不能各分配1户永久屋等理由否准,已违
反依法行政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
市府则反驳称,潘妇早在10年前就曾提出相关申请,当时经高雄县政府审查发现,潘妇丈
夫刘男已在风灾后申请获配住一户永久屋,因此以她重复申请为由列为不合格户;去年潘
妇卷土重来,又向高市政府提出陈情书,要求市府应核配甲仙区五里埔一户永久屋,理由
是其二哥一家在莫拉克风灾时受灾死亡,灾后房屋的纳税义务人变更为她,市府应核配永
久屋给她以补偿她所受的损害,并作为祭拜其二哥等家人的处所等。
市府都发局则依照内政部“永久屋之申请资格与分配”规则及内政部营建署函释回复,指
潘妇丈夫刘男当年已获核配一户,且潘妇也设籍该屋地址,为共同生活之家庭,依相关规
定其申请“歉难同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核配永久屋之政策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受莫拉克风灾影响,
致无屋或无合适房屋居住灾民的居住问题而设,并非财产损害之赔偿或补偿性质;若房屋
确实在莫拉克风灾中被冲毁,而户内实际居住者均不幸往生,因同户内已无幸存灾民之居
住问题亟待解决,自然就没有另予分配永久屋给原房屋所有权人法定继承人的必要性。
此外,依据内政部制作的“申请民间团体兴建重建住宅(永久屋)之问答集”及“莫拉克
风灾问答集”中,关于“莫拉克台风受灾户如何申请民间团体兴建之永久屋?答:……可
由本人、配偶或灾前同一户籍内直系亲属中之一人提出,不得重复申请。……。”及第四
则:“申请永久屋,是否须由受灾户本人申请?答:得由自有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即灾后
仍生存者)、配偶或灾前(98年8月8日前)同一户籍之直系亲属(继承人除外)提出申请
配置永久屋。”即可看出申请核配永久屋符合资格者,仅限房屋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灾
前同一户籍内直系亲属中之一人提出,且须限于灾后仍生存者,而将继承人排除在外,才
能贯彻解决照顾灾民居住问题的政策目的。
合议庭认为,况依潘妇陈情理由,亦指她申请永久屋目的是为追念、凭吊其二哥及家属,
这也与解决灾民居住问题的政策目的不合,自不应获准分配,因此认定潘妇起诉无理,判
她败诉。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014/OJLL26FVVFG5TFO6HJQVBVMXWQ/
6.备注:
我觉得应该要申请12户才合理 阿弥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