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陆资抓到了 金管会重罚2500万限期6个月出清持股
苹果/廖珮君
金管会今天针对大同陆资案做出惩处,金管会透过各方蒐集资料比对发现,陆资去年5月
买入大同股票,期间半年持股13万多张、持股比例5.87%,金管会表示,该陆资并非龙峰
集团,但未透露真实名单,除了处分该大陆地区人民罚缓2500万元,并限期在6个月内出
清及停止股东权利。
金管会调查,该陆资是透过新加坡商来投资大同,借由他人帐户,来开户的新加坡商并无
法看到背后的资金,因为开户的客户不是陆资,新加坡金融机构只能就开户投资人做KYC
,背后资金看不到。
金管会表示,该大陆地区人民借由他人委托外国机构投资人取得国内证券,依台湾地区与
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关系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
、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
为。
该大陆地区人民之投资行为违反上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爱依同条例第93条之1第1项
规定,对该大陆地区人民处罚锾2500万元、停止股东权利及限期于6个月内出清持股。
金管会表示,有关陆资透过外资违法投资上市柜股票,均秉持审慎处理及依法行政之作为
,并启动相关查调机制,透过相关管道积极蒐集事证,力求毋枉毋纵,就调查事实及事证
综合审酌之,如有陆资涉有违法投资,均即依法处罚并停止股东权利;另对于合法股东,
则致力股东权益保障,如上市柜公司股东会有影响股东权益之行使,并有违反公司治理原
则、股东行动主义之情事,亦依法处分。
金管会同时表示,为吸引外资投资我国证券市场,过去30多年间,我国逐步推动放宽各项
外资管理措施,由审查许可制改采登记制,外资参与我国市场之程序更为简便,惟因全球
投资人跨境投资日益兴盛,遵守当地国之法令为基本义务,爱金管会前已多次重申侨外资
及陆资投资国内有价证券,应确实遵守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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