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来讲,根本就是在看笑话……
骂人价目表,是时候准备再行更新了。(?)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 109 年朴简字第 297 号刑事判决
二、讯据被告黄○○固承认于上开时、地与告诉人甲○○因购票速度过慢而有所不悦,惟
矢口否认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辩称:案发时我有讲“干(干事、里干事、村干事)、林(
二姑丈的姓)、娘(我叫母亲叫阿娘)、急(急躁、口给)、拜(拜拜)”,但那是我父
亲的口头禅,也是俗语。很急的时候,就要赶快拜拜,这是告诉人误解我的意思”等语。
经查:
(一)被告于警询及本院调查时均承认对告诉人称“干”、“林”、“娘”、“急”、“
拜”,核与告诉人甲○○指诉大致相符,并有监视器翻拍照片6 张、被告购票纪录、被告
之信用卡交易明细表、持卡人资料表,足认被告对告诉人辱以【干X娘鸡掰】之事实堪以
认定。
(二)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须侮辱行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即行成
立,且仅任意谩骂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司法院院字第2179号解释意旨参照
)。被告当时与告诉人处于台湾高铁嘉义站售票处,当属开放空间,堪认被告辱骂告诉人
言语时,确属不特定多数人均得以共见共闻之情形而符合公然之要件无疑。
(三)被告以上开词语辱骂告诉人,均系流于轻蔑嘲讽、情绪性且人身攻击的抽象负面批
评,而依社会一般通念之认知,均足使告诉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难堪,更使不特定
之人,因此对告诉人在社会上之人格及地位,产生贬损之评价,已逾合理容忍范围,而构
成刑法上之侮辱行为。
(四)被告虽辩称上词为口头禅及俗语,然被告自承于案发时欲搭乘台湾高铁之目的系前
往台北陪同儿子参加国中会考,依当时情境显与“干事、里干事、村干事”、“二姑丈姓
林”、“母亲称呼阿娘”、“急躁”、“拜拜”等情全然无涉,且被告系因急于购票搭车
而认告诉人售票过慢而对之直称【干X娘机掰】,并非因急于购票搭车而要拜拜,被告辩
称系口头禅及俗语,显属事后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五)综上,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予依法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