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之铭言:
: 推 charlietk3: 程序不正内容不论 10/11 14:08
: 推 Mieke: 我跟那位老师当过同事 10/11 14:48
: → Mieke: 看到台东 林姓教师就知道是她 10/11 14:49
: → Mieke: 林老师确实是不适任 10/11 14:49
: → Mieke: 然后跟同事间的关系紧张也是原因之一 10/11 14:50
: → Mieke: 她曾经当导师后 家长抵制她 说不换掉她要让孩子转学 老师要 10/11 14:51
: → Mieke: 解聘不容易 因此是真的有比较严重的问题 10/11 14:51
: → Mieke: 后来林老师学期中就被换掉当科任了 10/11 14:52
: → Mieke: 但认识的校长说 林老师其实挺可怜的 10/11 14:52
: 推 camellala: 楼上有卦!推 10/11 15:27
: 推 u8803023: 再可怜也不会比学生更无辜可怜,如果真的不适任 那早点 10/11 18:29
: → u8803023: 开除对纳税人和学生才是正确的好事!! 10/11 18:29
看这份高高行的裁判书就知道大概了...
节录被告,也就是学校对于林老师作为的说法,有三大段,
分别是针对
98学年度打乙等,
100学年度打丙等,
101学年度上学期解聘(or资遣,随便)
做出说明
而当事人曾经赢的部分(资遣or解聘,随便)(或是发回重行处分),
其实也无大关系,因为只是从
枪毙两次(解聘并终身不得再任) 变成
枪毙一次(解聘,1-4年不得聘任教职)
(发回重行处分,只是学校一些书面没有做好,补一补就好了)
裁判字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诉字第 483 号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有关教育事务
㈢、98学年考绩处分系考量原告有下列情事:
1、原告于98年11月5日第四节四甲艺术与人文课,上课约20分
钟,即请学生拿纸条给代课尤老师请其课务代理,无事先知
会教导处,课程亦无交代清楚,且仅由学生传送纸条,未善
尽教师职责,影响学生受教权益。又被告自97学年度即实施
教师职、级务检视机制,针对家长要求原告说明联络簿处理
事件,然原告坚不签收,后由替代役面交亲送,此事件签请
校长裁示后,原告方勉为配合办理。另就学校要求各师98年
12月1日下班前缴交之“台东县国民小学教师进修学习需求
调查表”,原告亦未依规定时限缴交,足见原告于在行政推
动的配合度不足。
2、98学年度下学期第一次社会领域评量,各班成绩分析表送校
长鉴核,校长指示原告针对学生评量成绩低落应提报检讨意
见表,然原告于所呈说明书,非但未就学生成绩低落乙事为
自身检讨,更偏颇认为是教导主任故意刁难,其态度实非为
人师表所该有。学校针对校内工作均系公平分配,就公布栏
部分,98学年度以艺文作品为主,由担任艺术与人文领域教
师负责,必要时由班级导师协助配合,有时因校务或办理活
动延迟更换,学校皆能体谅,并未对任何老师提出惩处。另
就批阅习作、命题试卷等事项亦是被告做过适度考量所为之
决定,况且原告任课节数已低于台东县实施九年一贯课程国
民小学教师授课节数,原告却始终认为学校排课不公。
3、学校办理作业抽查结束后,教导处必于朝会时间简述优缺点
,对其未表示意见即为无意见,余皆已电子档存校备查,而
原告却未附理由质疑学校作业抽查程序。又原告于课堂上,
常因一些与教学无关的问题,诸如电风扇事件、是否开窗、
学生坐姿等事与学生争执,转移小学生原本就薄弱的注意力
、集中力,而引起教室的骚动与混乱,甚至出现互相叫骂、
出口成“脏”、抢夺物品(包括课本、联络簿)、互相拉扯
等情形,而其他老师会尽量提供协助原告维持班上秩序,然
原告不曾针对教学问题反省、检讨、进修、寻求解决之道,
反而在事后推诿于各班导师班级经营不善,导致原告无法教
学。
4、家长以信函抗议原告,该信函于导师接获后请求教务处协助
,经与家长沟通后,家长表示想请原告以文字说明对联络簿
事件之处理方式,惟迟未获原告反应,被告方给予原告职级
务检视表一纸,提醒原告给予回应,避免彼此产生嫌隙,然
原告却拒绝签收职级务检视表,无视家长抗议,导致生亲师
嫌隙。教导主任于公开场合表示人际沟通并非仅依赖电子邮
件之发送,尤其是急迫性且需紧急处理的事物更不该是以电
子邮件传递,若因此错过办理时限,或未即时检阅信箱,必
影响事情处理,惟原告时常回避面对面沟通。又原告当时常
传个人看法或与事情并无必要相关之言论至教导主任信箱,
造成困扰。,至于进修地点临时更动,同事间会彼此询问,
并非靠电子邮件得知,学校从未刻意遗漏原告。
㈣、100学年考绩处分系考量原告有下列情事:
1、于100年10月3日、101年2月20日、101年5月2日均有学生家
长不断针对原告之教学情况及班级经营反映意见,且强烈表
达对原告的不满。又经被告为100学年度第一次作业抽查,
原告未依时间送教导处,经催告后送交,被告抽阅后发觉过
半数以上未配合教学进度、未订正、未书写等问题,足见原
告配合度欠佳。
2、被告与台东大学永龄希望小学进行“补救教学反败为胜计画
”,自100学年度迈入全面实施第三年,依计画内容,学校
必须安排入班观察教师教学情形,自98学年度开始,每个学
期每个班级导师为精进本身专业能力都全力配合安排实施教
学视导,由校长、教导主任及有兴趣的老师进入教学现场,
于教学活动填具回馈表,意见交流,但100学年度原告担任
导师,却因个人情绪问题,拒绝配合,使得合作三年的计画
受阻。
3、100年度教育优先区-推展亲职教育之家庭访视乙案,县府
教育处来函规定100年12月10日前办理核销,因核销资料需
检附日期访视纪录表佐证,所有导师皆依规定将成果送交教
导处汇整,惟原告一直无法配合,坚称家访日期不得而知,
为配合县府函文规定日期及不影响其他教师权益下,教导处
经签陈校长核示,经再度提醒,原告仍未于期限内送交,影
响行政业务推动甚钜。
4、100学年度上学期台东大学永龄希望小学实施补救教材第一
次学习评量,原告监考不周,致学生集体作弊,严重影响评
量实验结果,后由永龄中心再重新命题,由该中心派员亲自
负责监考,此事件原告认为是学生问题,非她之责。教育工
作者无法掌握教学现场,又抱持如此不负责任之态度,其专
业能力令人质疑,教学态度备受争议。县府指定参加之研习
,学校荐派原告参加,但迟迟未见报名,县府承办人来电提
醒,并嘱咐务必上网报名,函文知会原告,其非但未积极配
合研习报名,而选择打电话询问处长是否真有指示?并指责
学校不体谅她无自用车。其不愿配合之态度可见一斑,后经
校长裁示“勿误”。仍未见原告配合之态度,反一再怪罪学
校行政迫害。
5、教导处不定期会对全校教师教学实施视导,并将纪录通知单
陈校长裁示备查或发通知单会当事人。原告收到通知单后,
表明会填送教导处,但并未如期缴交,后签陈校长核示,原
告竟诓称教导主任说不用缴交而拒绝配合。缴交过来的文件
无法切中重点,请其缴交的便条,也被原告拍照并指正一天
只分“上午”与“下午”,对教导主任书写的“中午”难认
定是何时?......诸如此类。一个单纯的巡堂通知单,或职
级务检视单,原告却往往花费冗长的时间做无谓的反对或书
写与事件无关的个人情绪,无法针对问题提出正确回应,严
重影响学校整体教学品质之提升,所以问题始终存在,若原
告能这些时间用在教学准备上,对其专业能力必能提升。
6、原告常常为了回宿舍拿东西,即使3、5分钟也请假,又常怪
当天请假常找不到相关人员核章,校长因体恤教师、掌握时
效性并简化请假手续,故指示若要回宿舍拿教具教材,不用
填写假单,只要是短时间(一小时内)的公务外出,填写外
出登记簿,经教导处核章即可,但原告写完外出登记簿,不
只一次未经教导处核章,其外出理由又非公务,第三次又欲
填写外出,理由是“回宿舍洗澡”,主任纠正不宜,拒绝让
原告填写外出簿,原告怒指教导主任违反校长规定,校长再
度指示当初规定公务外出一小时内写外出即可的用意为何,
但原告坚持认定一小时外出不用请假,并抨击教导主任与校
长标准不一。
7、学校每学年期末会发予各师下一学年度职级务调查表,做为
行政工作安排的参考,虽说课、级务学校有其行政裁量权,
但仍建立在教师意愿上做考量,原告确实也将当时的五年级
作为其任教班级之意愿,事后却一再责怪学校违反其意愿并
意指学校故意刁难。
㈤、资遣处分系考量原告有下列情事:
1、处理原告资遣乙案,被告均依照处理不适任教师注意事项第
2条第2款规定之程序进行,严格要求须符合其中察觉期、辅
导期、评议期等各项期程的相关规定报送辅导纪录与资料,
而在辅导期程届满时,经调查辅导小组决议:“辅导没有效
果”,故依不适任教师辅导流程将此案送交教评会评议。而
被告教评会系依教师法第11条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
委员会设置办法第3、4条之规定组成,且组成委员亦符合性
别平等教育法第16条规定所要求之性别比例,又被告为求慎
重,对原告教学不力案召开会议时,均力请委员出席,达总
数3分之2人数以上,每次开会时,均邀请当事人列席陈述意
见,以明了案情及维护原告权益,足见教评会之组织并无违
法之虞,而由教评会决议认定原告已符合教师法第15条后段
规定“现职工作不适任或现职已无工作又无其他适当工作可
以调任者或经公立医院证明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者”,并
经被告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资遣,并无违法之
虞。
2、对照101学年度全校课表可知,资遣理由书上所载之“101年
9月12日六甲资讯课”应为“101年9月12日六甲自然课之误
载,该课堂上原告因无法管控上课秩序,又不谙原班教室资
讯设备之使用方式,故常迳自将学生带至资讯教室,以拨放
光盘方式教授自然课程,借此解决其无法有效做好班级秩序
管理与经营,且省去直接面对学生无法有效教学之困扰,巡
堂记录人员于事后发现电脑设备遭受破坏,因为是在电脑教
室,故误认为是资讯课,而直接记载为资讯课。又教师辅导
小组执行预期成效纪录表所载之“谭”实为学生谭汶杰、“
六年级导师”为温贵珠、“黄”为学生黄承恩、“五年级导
师”为黄绢淑,该纪录表足证原告确实与该些学生于课堂上
发生言语冲突,且经辅导教师进行辅导后仍无改善。
3、被告已依照处理不适任教师注意事项及台湾省政府申评会之
再申诉评议书重行召开教师评审委员会,补正表决程序之瑕
疵,决议将原告予以资遣,已就最有利于当事人之考量而为
决议,已符合正当行政程序。又徐季筠实则并非被告101、1
02学年度教评会之委员,亦未参与上述教评会就原告所为之
各项决议,并无原告所称应回避而未回避之情形。被告于察
觉期成立调查小组,由徐季筠及另二位教师担任调查小组成
员,就学生家长投诉原告事件进行查证及纪录。徐季筠时为
教导主任,以原告单位主管之身分奉校长指派为被告不适任
教师调查小组成员,实属妥适,此乃评议会议前之调查阶段
,根本与评议会议无关。评议过程中徐季筠既非教评会委员
,根本未参与评议原告是否有不适任现职工作之情形,故无
原告所称应回避而未回避之情形。
4、被告启动原告不适任案,于辅导期订有“教师辅导处理小组
”成立计划,辅导内容包括“教师辅导小组委员教学视导”
、“安排示范教学”、“安排亲师互动与同侪关系之心理辅
导安亲师互动与同侪关系之心理辅导”、“行政工作检视纪
录”,并制作“观察(辅导)纪录表”及“预期成效纪录表
”等,各项辅导纪录均由不同职掌之专人负责记录,并定期
陈列辅导处理小组会议,请原告列席共同检讨改善情况,各
项辅导纪录均有实据,原告于会议中亦未就各项辅导纪录事
实部分表示异议,且上开辅导纪录均得证明原告有教学不力
,班级经营欠佳之事实等语,资为抗辩。并声明求为判决驳
回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