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44条:
十五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受雇从事工作者,为童工。童工及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
不得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劳基法45条:
雇主不得雇用未满十五岁之人从事工作。但国民中学毕业或经主管机关认
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而许可者,不在此限。
以下节录自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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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4岁的语晨10几个碗要花半个小时才收好,他不厌其烦慢慢教,让女儿跟着他做,
到现在9岁了,收碗速度超迅速,小脑袋瓜比他还清楚。
一堆低能儿把帮忙家里跟雇用混为一谈
整天靠北政府不劳检殊不知自己就是最大惯老板
要培养小孩独立性可以用其他办法
这种明目张胆利用小孩压低人工成本真的很不可取
大概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