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roto (希望)》之铭言:
: 奇怪交保后再犯案的犯人已经发生过几次了
: 这种恶行重大的罪犯为什么不立法法官要给犯人交保要自己也要担保负责
: 警察抓得这么辛苦
: 一句话又让人啪啪走继续犯案
: 然后出事了没人负责
台湾法官又要施展可教化之术了
李宗瑞判39年 来看看这个判几年
我猜最多判七年 关不到四年就假释 不能再多了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21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2 条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