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nchinhsieh (windman)》之铭言:
: 1*日本二战败天皇诏书已接受《波茨坦宣》、《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将台湾、澎湖归还
: 中华民国。
: 二战日本受降后,日本与美国在密苏里舰上签署《降伏文书》,日本天皇亦接受1945年中
: 英美发布之《波茨坦宣》,该宣言第八条明白要求“《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也
: 就是确认台湾、澎湖已归还中华民国(Taiwan shall be restored to Republic of China
: ),为什么还会有学者说台湾主权未定,而《破兹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当然属于关于
: 二战终战为了恢复国际秩序所召开会议签署的国际条约、安排或议决。
宣言归宣言,一切还是得按照最后的条约签字为主,宣言就跟 MOU 一样,而且内容都已经写必须实施,就表示当下还没有实施
更何况旧金山合约有包含将近五十个国家签字,大约是开罗宣言的十倍左右,而先后顺序也是排最后,以哪个为主很清楚
: 2*日本对于中华民国的国家承认没有撤销的问题
: 之后于1951年《旧金山合约》,除要求日本放弃对台湾的一切权利外,并且要求日本宣示
: 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当时联合国宪章即已明定中华民国是安理会成员,日
: 本既已承认中华民国的主权,国家承认没有撤销的问题,虽然之后断交事涉外交关系(政
: 府承认)中断,但外交与主权撤回为两码子事。
: 3*旧金山合约第 8 条 a:日本【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定条约之权益】
: 1952年日本代表与我国代表再签署了台北条约(中日合约)由我国叶公超和日本代表河田
: 列签署,追认旧金山合约效力,承认旧金山合约第 8 条 a【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定
: 条约之权益】,台北合约并再重申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羣岛以及南沙羣岛及
: 西沙羣岛之一切权利”之外,旧金山合约第 8 条 a【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定条约之
: 权益】(a).“日本承认联盟国自 1939 年 9 月 1 日起为终止战争状态所定条约之有效性
: ”此当然包括波接受《兹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关于终战恢复国际秩序的安排及议决。
: 而台北合约之前签署,既然日本已与中华民国国代表签署,事涉条约签署,属主权表征,
: “国家承认”既然不能撤回,又怎么会有不承认台湾归于中华民国的争议发生呢?
: ~^_^~希望大家多多发表看法,真理必然会逐渐浮现,真理愈辩越明......
你都说台北合约是追认旧金山合约的效力了,那就是以旧金山合约为主,台北合约单纯只是因为中国并无参加旧金山合约,而是日本跟当时所承认的中国再确认而已,更何况日本已经在旧金山合约放弃台湾澎湖了,手上没有的东西要如何在台北合约归还?
叶公超也在立法院答询说过台湾跟澎湖的控制权虽在中华民国手上,但主权并不是
附上外交部的文件证明一下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2c1257fe-0ddb-4a8b-9afd-55f15e8969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