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为什么美国人能接受大法官当一辈子?

楼主: stuj9019 (MLGPRO)   2020-10-01 16:33:19
在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下司法权是被设计成一个超然中立的裁决机关
对行政而言司法权可以透过判决授权/撤销行政机关的处分
啊但司法对立法权的制衡不管是约翰洛克还是孟德斯鸠都没有做很详细的说明,毕竟英国玩的是Parliament Supremacy ,国会原则上不受任何制衡
真正落实司法制衡立法要等到1803年美国Marbury v. Madison案件中Chief Justice John Marshall确立了司法权需优先服膺宪法进而确立司法权有义务对立法权制定之法律进行违宪审查
而在英美法体制下Justice代表的是超然公正的裁决者,毕竟他们的法官最早开始可是王室成员自己下来巡回各地审判,代表的是国王的良心,而不是像欧陆法系下Justice只是法条机械性的操作者,也因此英美法系下法官拥有的权力可以说是远超欧陆法系下的法官
不论是联邦体系的Supreme Court、Appeal Court、Circus Court 还是各州自己的法院基本上法官都是终身职,尽管大部分法官都是透过民选出来还是一样
而之所以美国坚持保障法官的终身职和Alexander Hamilton在他的著作“联邦论”中一再强调“如果能控制一个人的饭碗,就能够控制他的思想”这段话有非常大的关系
而英国代表的Lord Chancellor 原则上也是终身职啦,不过英国有Parliament supremacy 所以国会是可以撤换Lord Chancellor 的
而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法系下司法权基本上就只是法条机械性的操作者,违宪审查在德国具有强制性也是在二战后怕历史重演才真正确立的,比起美国可说是少太多,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违宪审查甚至不拘束内阁和国会,常常会有很好笑的情况就是法规范都被宣告违宪了结果内阁和国会根本不屌最高裁判所,因为它们的违宪裁决根本没强制力,结果就是违宪的法规命令继续存在
“一票の格差”就是这死样子
而在司法权权力没那么大的欧陆法系国家下自然司法权首长就不太有可能如英美法系下具身分保障
大概是这样 想到再补
作者: lpbrother (趴趴153豆瓣LP哥)   2020-10-01 16:36:00
就是因为终身职会有问题总统才改成任期制,应该要考虑更改没有人能确定一辈子都不会变,好人也会堕落
作者: vericool   2020-10-01 16:42:00
左胶就是只会在最对他们有利时才在叫。
作者: learwang (李尔王)   2020-10-01 16:59:00
专业分析,给推
作者: SPEman (speman)   2020-10-01 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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