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故意杀人、伤害致死 结果都是被害者死
: 但是刑责差很多
: 但是嫌犯通常一定会说
: 我只想教训他一下 没有想杀他的意图
: 台湾法官怎么分辨 故意杀人、伤害致死?
几乎都是依个案判定吧?
毕竟有了验尸报告(相验尸体证明书)之后,就算要狡辩“无杀人之犯意”,如果证据显
示不太可能“不是出于故意”之情况下杀人的话,最后也不会被采信啊。
而且,同时也要考量犯案情形,如:认识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特定危害结
果是否发生等
是否有“故意”,则要看行为人是否知悉后果就是了。
(有疑似说谎情事的话,则需以测谎工具判定。)
主要参考: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2671 号刑事判例
犯罪之故意,祇须对于犯罪事实有所认识而仍实施为已足,不以犯人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事
实不生龃龉为必要。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1291 号刑事判例
杀人与伤害人致死之区别,应以加害人有无杀意为断,不能因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原无宿
怨,即认为无杀人之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