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性侵犯应该被阉割,对不对?

楼主: chenweichih (走路常跌倒)   2020-09-25 09:34:58
※ 引述《dean1990 (狄恩院长)》之铭言:
: 如标题
: 性侵犯
: 呕呕呕呕呕呕呕呕呕呕呕
: 这种人渣 这种垃圾
: 用暴行毁了另一个人的心灵与一生
: 这么恶劣的行为
: 是不是只有阉割一途
: 才能真正惩罚到他呢?
: 呒八卦某@@
部分赞同更严厉的刑罚
其实我从以前就觉得有些法律就单纯订定相同罪名有点不对
比如强制性交来说
其实高达8成的强制性交以上是熟识的人干的
这里面又以男女朋友最多,前情侣次高
但这8成的强制性交跟另外2成陌生关系的强制性交
2成的陌生关系强制性交不仅对被害者造成身体肉体的侵害
更对社会造成不安
但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有对会造成社会不安的犯罪行为
处以更严苛的刑法
比如来说
1. 你听到昨晚巷口有对情侣在谈分手,双方一言不合之下女方强奸了男方
2. 你听到昨晚巷口有个痴女,看到年轻瘦弱小男肉体就冲上去强奸该男生
你怎么想也觉得第2点很爽....阿..不对。是第二点比较恐怖吧
但这两个罪是一模一样的
再举伤害罪来说
1. 你听到昨晚巷口有朋友寻仇拿肉棒打断了你巷口邻居的腿
2. 你听到昨晚巷口有陌生男子看到人就拿肉棒打断了巷口邻居的腿
你怎么想也觉得,最好肉棒那么厉害啦....阿...不对。是第二点比较恐怖吧
又或者是都很恐怖
但这两个罪也都是一模一样的
以性侵来说
第 221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2 条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这222条里面却没有规范,造成社会恐慌,也就是加重随机性侵的罪犯刑责
再以伤害罪来说
第 277 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条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这两条熟识的人寻仇跟陌生随机打人
这两者都罪都是一样的。
这中间如果多加一条造成社会恐怖不安
不就可以对陌生加害者处以更严苛的刑责了?
连社维法都可以有“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
为什么其他犯罪行为不能加以订定?
当然法官可能会因为不同事件及时空背景不同(无误)
而去判不同的刑责
但这无疑的是令法官想判重也没法源
也让法官多了自由心证的机会
既然说要有社会安全网
社会安全网当然不是单单一个修法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但修法是基本简单的一件事情
为什么不因为现在越来越多那种心情不好就想打人
下体太痒就想随机强奸人的
而去订定更严苛的法律呢?
最后...我不是法律人
这只是我的单方面想法
如果有什么法学上逻辑不对的话
希望不吝在推文跟我讲一下我逻辑哪里错误
感谢
作者: Misscat16868   2020-09-25 09:41:00
你台大法律系?
作者: Leesanity (无畏)   2020-09-25 09:41:00
XDDDDDDD
作者: kevin6693 (建中)   2020-09-25 09:46:00
教育不好好搞 再好的法也被玩烂 继续愚民 整座岛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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