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3涉贪立委续押 民进党立委陈明文不满

楼主: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20-09-23 01:03:38
※ 引述《leocean9816 (阿光)》之铭言:
: 1.媒体来源:ETtoday
: 2.记者署名:苏晏男
: 3.完整新闻标题:3涉贪立委续押 民进党立委陈明文不满:依宪政体制应由司法院函文
: 4.完整新闻内文:
: 立法院22日同意北院续押涉贪的苏震清、陈超明、廖国栋等3名立委,然而,有媒体报导
: 民进党立委陈超明等人不满,跑到立法院长游锡堃办公室呛声。对此,陈明文晚间澄清,
: 报导与事实不符,当时主要是针对该案衍生的立法权与司法权间宪法争议,在院长办公室
: 与游锡堃沟通,绝无任何呛声与不满的情绪。
: 陈明文发新闻稿表示,我国宪政五权分立,并就各该治权的行使,均设有机关为之,彼此
: 互为制衡与监督,断无个别权力的行使凌驾于其他,以害及各该宪法机关的运作,就此等
: 权力分立的宪政精神,根据大法官585号解释文中阐述甚明。再者,按照宪法增修条文第4
: 条第8项的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
: 陈明文指出,而立法院是由各该选区选民所选出的立法委员组织而成,本身的性质为合议
: 制 非同行政院是首长制,由行政院长即可决定相关政策走向,故该增修条文中所谓“非
: 经立法院许可”等语,应是指由立法委员全体所组成的院会共同决定,是否“同意”该等
: 涉案委员的逮捕、拘禁。
: 陈明文认为,此案在程序上本应属“司法院”与“立法院”的争议,却仅凭“台北地方
: 法院”一纸公文,“函知”立法院将于会期中拘禁多名现任立法委员,本人不是反对拘禁
: 与否的实体问题,而是针对“台北地方法院”的相关程序与前开宪法增修条文是否相符提
: 出质疑?且各该涉案立委既然是由各该选民经选票托付选出,若受司法单位拘禁,则该等
: 委员难以于立法院会期中如实表达选民需求,而损及各该选区选民的权益,难谓不使立法
: 权核心受有司法权侵害之虞,因此他为此方与立院同仁讨论此重大宪政议题。
上述这两大段,都是讲同一个东西,理由看起很充分。
可是,搭配上下文看,怎么看似乎是此地无银三百万。
上述提到‘本人不是反对拘禁与否的实体问题’,
既然你都说不是反对拘禁与否的实体问题,那么,下面这两段是在543什么呢??
: 陈明文表示,“羁押”为干预人身自由最大的强制处分,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 允宜慎
: 重从事,其非确已具备法定要件且认有必要者,当不可率然为之。就此,大法官已于多号
: 解释中屡屡阐明,立法院近年亦有立法修正多项羁押替代方案,以免过于戕害人权,如具
: 保、责付、限制住居、以科技设备监控、不予核发护照等替代手段。
: 陈明文指出,在本案中,相关证物既经台北地检署长期蒐证完毕,证人的证述亦已询问
: 巩固本案已无有使案情晦暗的可能,相关司法单位仍未思以该等替代手 段的行使,迳施
: 以干预人身自由最剧烈的手段,并请立法院同意,是否与刑事诉讼法不合,而有违我国人
: 权立国的精神,亦非无讨论空间。
请问,羁押庭开完了没。 你当羁押庭的法官都不懂法律吗?
: 陈明文强调,本案实属可受公评的事项,他身为公民与民意代表,对此提出建言与讨论,
: 愿受各界指教,绝非如报载般护航不法,他坚决支持严惩贪污不法,但亦请坚守我国宪政
: 程序正义。
陈明文要出来维护宪政体制,你该讲的是,
请院长召开临时紧急大院会议,
然后全体立委具名投票表决是否同意羁押,同时鉴请司法院以司法院名义补发文;
或是陈明文请立院院长去找饮料总统出面,调和立法院与司法院的意见啊;
再不然,找立委连署声请大法官释宪啊。
我这样讲完,有没有机会捡三百万呢??然后要求石田三成呢?? 好像三成改成一成了
作者: radiodept (大学是要读几年?真废物)   2020-09-23 01:05:00
你竟然敢骂民进党!?等一下你家会有麦当劳欢乐送喔
作者: leocean9816 (阿光)   2020-09-23 01:07:00
现在台湾钱淹脚目,路上偶尔掉出300万台币纸钞很正常
作者: miloskyman (削波快)   2020-09-23 01:13:00
三百万生气了
作者: coliform (阿美)   2020-09-23 01:15:00
我还是不相信三百万讲得出报导的内容
作者: molsmopuim (超硬)   2020-09-23 01:23:00
作者: tn601374 (earlaon)   2020-09-23 01:28:00
这就是台湾价值
作者: felix12   2020-09-23 01:33:00
陈就想护航 有无羁押必要不是他觉得就好 要看法官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9-23 01:57:00
红明显 其实现在的法律并没没有规定立法院要如何同意所以院会 党团协商 甚至是立法院院长单独为之 或立法院的文官 都可以同意 当然院会本身的效力还是最大的然后 大院本身只是公文用语 指的是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下对上的称呼 不单指是立法院
作者: hjklhandsome (小翼)   2020-09-23 02:38:00
陈这咖 呵呵 当年嘉义屁事可多了 还利用完人就丢呢提这个事怕哪天自己也要面对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9-23 02:56:00
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那请问有权限解释法律的机关是哪一个? 是立法院吗?
作者: piece1 (...)   2020-09-23 06:07:00
所以才要明文规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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