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
2.记者署名:
赖佩璇、林孟洁
3.完整新闻标题:
立委于会期间延续羁押须立院同意?检辩展开正反攻防
4.完整新闻内文:
台北地检署侦办立委集体收贿案,查出太流前董座李恒隆透过政治公关郭克铭找廖办公室
主任丁复华,请托国民党籍立委廖国栋协助施压经济部官员,以便将局势扭转为对李有利
。检辩双方为了立委于会期间延续羁押,是否要经立法院同意展开正反攻防。
检方认定,2015年3月起至今年7月间,廖就有关太流增资案争议,在经济委员会质询官员
、提出法律修正案、删除或冻结预算、召开公听会、协调会,施压官员,共收受790万元
贿款;丁复华则坦承收受180万元,并缴回犯罪所得。
廖国栋在侦查时,对于检方所掌握犯罪证据几乎都辩称:“忘记了!”但曾经松口承认从
丁手上取得李恒隆交付的贿款,只是次数、金额不复记忆。受命法官蔡宗儒昨晚间召开移
审庭,廖全数否认犯行,律师也强调廖不知情、没收到钱,是丁负责联系安排。
律师主张,立院会期于9月1日开始并订于9月18日开议,依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8项规定
,是指立法院同意前,不可以限制立委人身自由,且依陈慈阳及李建良教授等人均撰文指
明这是法定停止羁押事由,法院在未取得立法院同意前,不可限制立委人身自由。
检察官范孟珊说,廖已背弃全民期待及政治责任,如何能期待会克尽职责,为选民发声、
监督政府而非为特定私人提供服务。她以过去裁定意旨,阐明立委于会期中延续羁押,无
须再经立法院同意。
按地方制度法第1条规定,是保障于开会期间仍为自由之身的民意代表,使其能以原本自
由之身参与会期执行职务,并非谓于会期内,于任何情事下,会期前或会期外已因触犯刑
罚依法定程序受拘禁的民意代表,亦有免于继续被拘禁的特权。
会期前已依法遭受逮捕、拘禁,并经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声请法院羁押的民意代表,
于检察官提起公诉后,经法院认仍有羁押原因,且有羁押必要,依法、合法继续执行羁押
状态中。
因其羁押原因既是于民意代表开会前,经法院裁定最初执行羁押之时即已存在,基于同一
理由自仍得羁押,于事后会期开议,自无庸再经民意代表议会同意。
检方认为,因此,基于同一理由,立法委员若是于会期前经依法逮捕、羁押,则其延续至
会期中羁押,自无须再经立法院同意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78578
6.备注
廖国栋哪一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