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公视台语台发生什么事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9-14 17:53:24
主要是因为无证据影射“裁判疑似偏帮乐天桃猿”的事情,余波未了吧……
而且相似之案情,近期还有判决可循:
台湾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902 号刑事判决
事实
一、陈建名明知址设台北市○○区○○路0段000号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电
视台)所制播之“00新观点”节目系播出予不特定人共见共闻,竟意图散布于众,基于诽
谤之犯意,于民国106年11月7日某时许,在○○电视台内,以“○○观察家”之身分参加
“00新观点”节目访谈录影时,就中华职棒大联盟球员乙○○于106年度球季后未参加季
后赛并遭所属中信兄弟球团释出乙事,接续发言表示“我今天啊我就特别打电话跟以前这
个圈子的朋友聊,聊到这一块,然后他是有跟我讲,他是有讲说他们有知道一些事情啦…
…传闻是这样子……这个乙○○跟蒋○○……下半季的时候,中南部的组头就有透过白手
套去找到这两位,找到这两位听说也有送了一些钱,请他们下半季的时候就开始要来放水
”、“就说有人去送钱,就是白手套有去送钱…听说一场就送了1千万了,请他们要放水
”、“那因为下半季结束了以后,准备要打季后赛了,所以他们又找到这两位,然后听说
后来这个事情传到了教练那边,还是总教练那边,那他们没有办法去控制球员的行为,他
也不能说叫球员说不行,那到最后就是报到了董事长,就是报到辜仲谅那边,那辜仲谅知
道这个事情,当然是不允许,因为已经要打季后赛了,那辜仲谅也不可能说,他要的就是
要拼冠军嘛,怎么可以让这些人为了自己……放水打假球,那我们好好的一场球、一个球
队被你们搞得乌烟瘴气,所以他宁愿把这些人全部冰冻起来,也不要让他们在那边放水打
假球”等不实言论,足以毁损乙○○之名誉。
理由
贰、实体方面
一、讯据被告陈建名固坦承有于上开时间、地点,发表上开言论之事实,然矢口否认有何
诽谤之犯行,辩称:伊主观上没有诽谤的意图,也没有有心去中伤、诽谤告诉人乙○○。
告诉人确实系因遭中信兄弟球团怀疑打假球而解聘释出,也有告诉人打假球之传闻,伊所
述并非凭空捏造。况且,告诉人身为职棒球员,其于球赛表现之优劣、有无涉及职棒签赌
或放水打假球等事项,乃可受公评之事,伊透过管道知悉上情,并参酌相关数据,且引用
相关媒体报导,所得出之“合理怀疑”,并提出适当质疑或评论,即不能认存有明知而仍
故意传播不实事项之恶意,无以刑法第310条相绳云云。经查:
(一)被告于上开时间、地点,以“○○观察家”之身分参加“00新观点”节目访谈录影
时,就身为中华职棒大联盟球员之告诉人于106年度球季后未参加季后赛并遭所属中信兄
弟球团释出乙事,持续发言表示“我今天啊我就特别打电话跟以前这个圈子的朋友聊,聊
到这一块,然后他是有跟我讲,他是有讲说他们有知道一些事情啦……传闻是这样子……
这个乙○○跟蒋○○……下半季的时候,中南部的组头就有透过白手套去找到这两位,找
到这两位听说也有送了一些钱,请他们下半季的时候就开始要来放水”、“(主持人陈斐
娟问:所以组头跟你说,他们两个人有收钱吗?)就说有人去送钱,就是白手套有去送钱
……听说一场就送了1千万了,请他们要放水的话”、“那因为下半季结束了以后,准备
要打季后赛了,所以他们又找到这两位,然后听说后来这个事情传到了教练那边,还是总
教练那边,那他们没有办法去控制球员的行为,他也不能说教球员说不行,那到最后就是
报到了董事长,就是报到辜仲谅那边,那辜仲谅知道这个事情,当然是不允许,因为已经
要打季后赛了,那辜仲谅也不可能说,他要的就是要拼冠军嘛,怎么可以让这些人为了自
己……(主持人陈斐娟问:放水打假球?)对,放水打假球,那我们好好的一场球、一个
球队被你们搞得乌烟瘴气,所以他宁愿把这些人全部冰冻起来,也不要让他们在那边放水
打假球”等言论乙节,业据被告于原审及本院坦承不讳,并有上开节目录影光盘影像翻拍
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且经原审当庭勘验前开“00新观点”节目于106年11月7日播出之节目
内容录影光盘无讹,此有原审勘验笔录1份存卷可查,堪认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与事实
相符,应堪采信。
(二)按刑法诽谤罪系以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为其成立
要件。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事是否“足以毁损他人名誉”,应就被指述人之个人条件以
及指摘或传述内容,以一般人之社会通念为客观之判断。如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具体事
实,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会一般人负面的评价判断,则可认为足以毁损被指述人之名誉
。另社会日常生活中,固应对于他人不友善之作为或言论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
强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范围;如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具体事实,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会
上所保有之人格及声誉地位,因行为人之恶害性指摘或传述,使之有受贬损之危险性或可
能性,即属之。又名誉究有无毁损,非单依被害人主观上之感情决定之,实应依社会客观
之评价,对其人之真实价值是否已受贬损而决定之。观诸被告于上开“00新观点”节目中
所述:其听友人说中南部组头透过白手套送钱予告诉人,请告诉人于106年度下半球季时
开始放水,一场就送了新台币(下同)1千万元,下半季结束后,准备打季后赛时,中信
兄弟球团董事长辜仲谅因不愿放任告诉人放水打假球而将其冰冻起来等语,其内容系具体
指摘告诉人收受职棒地下签赌集团组头之款项而答应放水打假球,致遭球团冰冻等言论,
而告诉人当时为中华职棒大联盟中信兄弟球团所属球员,依社会一般通念为客观判断,被
告上开言论自足使一般人对告诉人是否有收受职棒地下签赌集团组头之款项而放水打假球
产生怀疑,而对告诉人之道德形象、人格评价及社会地位造成负面贬抑,实已足使告诉人
名誉遭受损害。又被告教育程度为二、三专肄业,应有相当之社会经历与智识程度可知其
以言语散布上开言论,将贬损他人人格及社会评价,则被告对于上开指摘之具体事实足使
告诉人之人格为社会大众所轻视而贬损应有所认识,仍决意加以指摘,是被告主观心态实
具有损害告诉人名誉之故意甚明。
(三)次按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11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
维护,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
方式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条第1项及第2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
碍他人之自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23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3项前段以对诽谤
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
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
于刑责。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
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意旨参照)。
次按言论自由为宪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权,法律固应予以最大限度之维护。惟恶意散布谣
言,传播不实之言论,反足以破坏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依宪法第23条规定,自应予合理
之限制。而刑法第310条之诽谤罪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4 条之处罚规定,即属法律
对于非法言论所加之限制。又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就刑法第310条之诽谤罪之处罚规定
,明确揭示行为人纵不能证明其言论内容为真实,然若能举出相当证据资料足证其有相当
理由确信其言论内容为真实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诽谤罪相绳,然行为人若无
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仅凭一己之见迳予杜撰、揣测、夸大,甚或以情绪化之谩骂字眼,
在公共场合为不实之陈述,达于诽谤他人名誉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诽谤罪相绳,亦即采取
“真正恶意原则”。从而行为人对于资讯之不实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却仍执意传播不
实之言论,或有合理之可疑,却仍故意回避真相,假言论自由之名,行恶意攻讦之实,或
因过于轻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为真实者,即应就其不实内容之言论受法律所制裁,自
难主张免责。再者,行为人就其所指摘或传述之事,应尽何种程度之查证义务,始能认其
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而属善意发表言论,应参酌行为人之动机、目的及所发表言论
之散布力、影响力而为观察,倘仅属茶余饭后闲谈聊天之资者,固难课以较高之查证义务
;反之,若利用记者会、出版品、网络传播等方式,而具有相当影响力者,因其所利用之
传播方式,散布力较为强大,依一般社会经验,其在发表言论之前,理应经过善意筛选,
自有较高之查证义务,始能谓其于发表言论之时并非恶意。因此,倘为达特定之目的,而
对于未经证实之传闻,故意回避合理之查证义务,率行以发送传单、举行记者会、出版书
籍等方式加以传述或指摘,依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观察,即应认为其有恶意(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376号判决可资参照)。被告虽辩称:告诉人确实因遭中信兄弟球团怀疑打
假球而解聘释出,复有告诉人打假球之传闻,是其所述并非凭空虚构,不会加深告诉人名
誉上之不利益,其于节目上复有表示“只是传闻,未经证实”,不至于使告诉人之名誉发
生贬损之可能云云。惟查:
1.证人即中信兄弟球团领队丙○○于侦查中先证称:告诉人于106年度季后赛名单中被除
名之原因,系对告诉人之战力部分,其薪水与表现是否符合期待去考虑,没有人质疑过告
诉人的交友状况,球团并未掌握告诉人有何不好的传闻等语;复于本院证称:乙○○的战
力就是起起伏伏,有的时候一年好,有的时候一年不好,伊等后来解聘乙○○,系因为球
团评估其战力不符,所以到年底也没有考虑与其续约。伊与乙○○曾讨论过他本人适不适
合继续待在这支球队,这跟公司理念、公司文化与球员本身的特色有无配合,乙○○也有
主动问过伊说有没有人怀疑他打假球,伊问他有没有,他说没有。伊等不可能去说球员打
假球,伊等也没有什么证据怀疑球员打假球等语明确;又证人即告诉人之经纪人陈德伦于
侦查中证称:告诉人于106年年底离开中信兄弟队,当时伊有跟球队营运部主管陈冠良联
系,陈冠良说告诉人系因战力不符才被释出等语;参酌中华职棒大联盟于106年11月8日发
出之声明稿载明“针对媒体传闻之不法行为,联盟积极与球团沟通,球团并未提供任何不
法事证及指控”等字语,则被告于前开节目中所述:告诉人答应组头放水打假球之事传到
中信兄弟球团总教练及董事长那边,告诉人因而遭冰冻等语,显与事实不符而属凭空杜撰
之词。是被告辩称:告诉人系因遭中信兄弟球团怀疑打假球而解聘释出云云,尚无可采。
2.复证人何信宏于原审固证称:伊于106年6月底或7月初与被告去酒店,在大厅等候时,
有一个自称“可乐”的人认出被告,因为被告之前在电视上聊过棒球的事,所以他直接过
来跟被告聊棒球的事。“可乐”有提到告诉人的名字,意思大概是说后续他们会有动作,
不相信你看后面的赛事就知道了;基本上他们就是说会有一笔金额,一定是与签赌案有关
系,所以一定是组头下去做收买的动作;“可乐”有提到好像是中南部那边的组头会有动
作等语,然其亦证称:伊不太确定“可乐”有无提及1千万这个数字;“可乐”说这个下
半季你们就看得到,因为我们中南部组头会过去处理,会有动作,没有讲他们已经做了什
么动作,也没有直接讲到组头会收买等语,则依证人何信宏前揭证述,该自称“可乐”之
人仅系表示职棒地下签赌集团中南部组头下半季“将会有动作”,并未叙明所称“有动作
”所指为何,更未向被告陈称中南部组头“已送钱予告诉人”、“一场送了1千万”等语
,则被告于上开节目中所称“传闻在下半季的时候,中南部的组头透过白手套送钱予告诉
人,请其下半季的时候放水,听说一场就送了1千万了”等语,尚难认确有实据,充其量
仅系被告凭该自称“可乐”之人所述中南部组头“会有动作”等语,而迳予揣测、杜撰之
词,是证人何信宏前开证述自难据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
3.又被告于侦查及原审自承其不知该自称“可乐”之人之真实姓名、年籍,亦无其联络方
式,106年7月间当天系其第1次与自称“可乐”之人见面等语甚明,足见被告与该自称“
可乐”之人并非熟识,亦不确知其背景、来历,纵使该自称“可乐”之确有向被告表示中
南部组头将送款1千万元予告诉人等语,亦纯属道听涂说之词,毫无根据,本非可信,且
被告于上开节目中发表前揭诽谤性言论时,就其所述内容并未予查证乙节,亦经被告于侦
查及原审供承在卷,则被告确系未经查证即任意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诽谤性言论,至
为灼然。
4.再者,被告于上开节目中系以“○○观察家”之身分发言表示:“我今天就特别打电话
跟以前这个圈子的朋友聊,传闻下半季的时候,中南部的组头有透过白手套去找告诉人”
等语,并于该节目主持人陈斐娟询问:“所以组头跟你说,他们两个人有收钱吗?”时,
答复以“就说有人去送钱,就是白手套有去送钱…听说一场就送了1 千万了,请他们要放
水的话”等语,业如前述,则被告既自承其系于106年7 间于酒店听闻上开传言,却于上
开节目中以“○○观察家”之身分佯称其系于录影当天打电话给以前这个圈子的朋友而聊
到这一块等语,显见被告有刻意捏造其消息取得之时间、来源,意图借此取信于人,使观
看节目之观众误认其所述确有凭据,并非单纯臆测、杜撰之词,益征被告发表上开不实言
论之时,显非善意。纵使被告于节目中就其所述曾附带表示“只是传闻,未经证实”等语
,亦难使观看该节目之观众均认被告于节目上所述传闻纯属虚罔,是被告自无从凭此即解
免其相关发言之责任,则被告之辩护人以被告于节目上业已表示“只是传闻,未经证实”
,而辩称告诉人之名誉不至于因被告之言论而发生贬损之可能云云,委不足采。
5.被告另辩称:伊于上开节目中所言,尚有以告诉人上下半季之投手自责分率落差很大,
上半季时是2点多,下半季下滑到3点多,且新闻报导告诉人有买高级宾利汽车,外界就有
在传是否为他人所赠与云云。然运动员于运动场上之表现,容有高低起伏,难期始终维持
于最佳状态,应属常情,本难仅凭告诉人于106年上、下半季之表现有所落差,遽认被告
涉有放水、打假球之行为。况且,告诉人于106年度上、下半季球赛逐月之自责分率均无
被告所称自2 点多下滑到3点多之情事乙情,亦有被告所提中华职棒大联盟全球资讯网所
打印告诉人之球员个人纪录资料1纸附卷可参。则被告所辩其系以告诉人上、下半季表现
落差很大为其发表言论之依据云云,自非可采。至于告诉人有无购买宾利品牌之高级汽车
,容属其就自身财务规划、财产运用之方式,亦难据以推论告诉人有收取职棒地下签赌集
团组头所交之款项而配合为放水、打假球之行为,是被告此部分所辩,亦非可采。
6.综上,被告于上开节目中所述传闻职棒地下签赌集团中南部组头在下半季的时候透过白
手套送钱予告诉人,一场就送了1千万元,及告诉人因而遭所属球团解聘释出等情,显均
与事实不符而为其凭空杜撰、揣测之词,足以贬损告诉人之名誉,且被告就此亦未加以查
证,即率尔透过电视节目发表上开不实言论,揆诸上开说明,被告发表言论之时,难认其
非出于恶意。
(四)至被告之辩护人辩称:告诉人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实涉公共利益,探讨告诉人
是否有为不法之情事,属刑法第311条第3款可受公评之事云云。然按对于“事实陈述”之
言论,刑法系透过“实质恶意原则”作为保障言论自由之界限,对于“意见表达”之言论
,则以“合理评论原则”为标准,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评论”之
事由赋与保障。查被告于上开节目中所述系:告诉人收受职棒地下签赌集团组头之款项而
答应放水打假球,致遭球团冰冻等语,乃系就具体事项为指谪、传述,核属“事实陈述”
,其所为不实之事实陈述,并非单纯评述告诉人在球场上表现所发表言论之意见表达,自
不适用刑法第311条第3款意见表达之免责事由,当无从据前开规定免责,是辩护人此部分
所辩,亦非可采。
(五)综上所述,被告于上开节目中以“○○观察家”身分发言表示“传闻职棒地下签赌
集团中南部组头在106 年度下半球季时透过白手套送钱予告诉人,一场就送了1千万元,
请告诉人放水打假球,告诉人嗣因而遭所属中信兄弟球团冰冻”等言语,客观上显然足以
贬损告诉人之名誉而属诽谤性言论,然被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资料,足认其有相当理由确
信其所散布传述之系争言论内容为真实,是被告显系在毫无根据之情形下,即在电视节目
上发表其捕风捉影、仅凭一己之见而任意杜撰、揣测之不实言论,其主观上有诽谤之犯意
至明。被告所辩显属事后饰责之词,不足采信。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予
依法论科。
因此,假若乐天桃猿真的要提起刑事或民事告诉,并非在无判例之情形下,凭空说事……
所以呢,还是小心发言为妙吧!
作者: aure0914 (tunik)   2020-09-14 17:59:00
原来如此
作者: wulaw5566   2020-09-14 18:56:00
爪宝以前围巴都没事了,会怕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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