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于国赔法第3条第3项提到,现场已经有适当警告或标示,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危险性活动
: ,国家是不是不用负赔偿责任?林智群认为,即便现场已架设告示牌,告知可能随时放水
: ,但放水前仍应公告、广播、疏散,尤其这个案子是电脑故障,导致毫无必要、无预警放
: 水,“我不认为国赔责任可以完全免除”。
2019年12月,国家赔偿法第3条经过修正,其中第三项规定如下:
“前二项情形,于开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经管理机关、受委托管理
之民间团体或个人已就使用该公物为适当之警告或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
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国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里,如果我们将武界坝当作是损害发生原因的话,由于武界坝是人工建成的,
所以应该不能算入自然公物里面,而是属于自然公物的附属设施。
因此,此时就必须参照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形,于开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内之设施,经管理
机关、受委托管理之民间团体或个人已就使用该设施为适当之警告或标示
,而人民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得减轻或免除国家应负之损害赔偿
责任。”
如果按照林律师的说法,立警示牌仍然不算“适当之警告或标示”的话,
国家赔偿责任确实有可能成立。
然而,武界坝及其周边地区,是否属于“开放”的自然公物内之设施,
则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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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上面这张图中右边的告示牌标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的警语,
而我们知道这家人并没有获得许可,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武界坝及其下游的河床,
可能不属于国赔法第3条第4项所谓的“开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内之设施”。
也因此,国家赔偿责任可能不会成立。
一点小意见,供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