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电子报
2.记者署名: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违法搜索毒虫获桃检不起诉 法界:检察官是对的!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桃园地检署侦办一起吸毒案,发现员警只看到吸食器就进入邱
男住处搜索,事后还要他补签“自愿受搜索同意书”,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给
予不起诉处分。法界认为“检察官是对的!”透过不起诉一个吸毒小案告诉警方程序合法
的重要性,可望让警察值勤更能恪守法律。
曾任法官的律师陈志祥表示,本案员警是接获妨害安宁检举案到现场处理,透过门缝看到
屋内有安非他命吸食器,进而发动搜索,但根据法条规定,只有在“同意搜索”或“紧急
搜索”的情况下,才不需向法院声请搜索票,目前看来,邱男当下并未同意警方搜索,那
就要看现场有没有符合紧急搜索的要件。
陈志祥解释,根据刑诉法第131条规定,要有“有明显事实足信为有人在内犯罪而情形急
迫者”才能进行紧急搜索,本案员警只看到内有吸食器,未看到邱男有吸食的犯罪行为,
且无“情形急迫”,不符合紧急搜索要件。
陈志祥认为,检察官不起诉邱男,虽然牺牲了一个“正义”,但唤醒了警方对“程序正当
”的重视,促使员警精进日后的执勤手法,对台湾落实法治国精神而言是个教材。
“检察官是对的!”一名高检署检察官也认为,员警办案符合程序,人民才会安心,若跨
越红线而未被纠正,可能会失去信赖,本案员警单凭一个吸食器就要进行搜索,在法律构
成要件上站不住脚,很容易就被邱男反扑。
他直指,若员警当下判断邱男吸毒,且有吸食器在旁,不执行紧急搜索无法保全证据,应
该在搜索完毕之后,报检察官指挥,向法院声请核发搜索票,但他们却未践行此程序,反
而是把邱男带到派出所后,再要他签下“自愿受搜索同意书”,顺序与方式均错误,依所
取得的安非他命残渣与吸食器,自然很容易被认定为无证据能力。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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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