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生保健法第10条:
“I. 已婚男女经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愿,施行结扎手术。但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
之一,得迳依其自愿行之: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
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三、本人或其
配偶怀孕或分娩,有危及母体健康之虞者。
II. 未婚男女有前项但书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结扎手术,得依其自愿行之;未婚之未成
年人或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施行结扎手术,应得法定代理人或辅助人之同意。
(未婚男女 如果没有前项但书 484就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结扎? 你我的器官 不是你我
的器官?)
III. 第一项所定应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无意识或精神错乱者,不在此限。IV.
第一项所定结扎手术情事之认定,中央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提经优生保健咨询委员会
研拟后,订定标准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