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ogle (( ′-`)灭条子)》之铭言:
: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 第 九 章 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
: 第 54 条
: 各委员会为审查院会交付之议案,得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举行
: 公听会。如涉及外交、国防或其他依法令应秘密事项者,以秘密会议行之
: 。
: 第 55 条
: 公听会须经各委员会轮值之召集委员同意,或经各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
: 一以上之连署或附议,并经议决,方得举行。
: 第 56 条
: 公听会以各委员会召集委员为主席,并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
: 员出席表达意见。
: 前项出席人员,应依正反意见之相当比例邀请,并以不超过十五人为原则
: ;其人选由各委员会决定之。
: 应邀出席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
: 第 57 条
: 举行公听会之委员会,应于开会日五日前,将开会通知、议程等相关资料
: ,以书面送达出席人员,并请其提供口头或书面意见。
: 同一议案举行多次公听会时,得由公听会主席于会中宣告下次举行日期,
: 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应发出书面通知。
: 立法院对应邀出席人员,得酌发出席费。
: https://i.imgur.com/9dOzk7v.jpg
: 另外,
: 人家是闲闲没事等
: 参加你开的记者会啊!?
打脸了啦,委员会开的公听会跟委员自办的根本就不一样啊。邱显智贴的另外一篇文底下就有吴秉睿自办的公听会,那场卫福部还有出席咧,怎么就不出席你时力的公听会呢?唉呀,真是想不透耶。
讲说没收到公文的,同步传真,也从卫福部联络人也已经回应不会出席了,那怎么卫福部长还要说没收到通知呢?肯定是有一边在唬烂啊。
邱律师的文底下刷无脑护航图文的可以停了啦,真的很丢脸耶,看了都尴尬。信曾大记者的也是不知道在想什么,下次就知道不要信他了啦,想不通耶。
https://www.facebook.com/1572670472973339/posts/2732387460334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