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1 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明就有明确的法源,可以处死刑
为什么还要搞什么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不是最严重的罪 不能判死
大法官有针对何谓最严重,何不谓最严重做解释及定义吗 ??
国际社会一直在吵的 废死废死,不就是把人权放到最大化了
那一个杀人犯,这可是夺走了 所谓最大化的人权了
这样还不叫最严重的罪,什么才是最严重的罪 ?? 真心不懂
拿前面那个少女的案子来说就好了,这还叫可教化…WTF
法官的判审标准到底在哪 ??
有ptt乡民是在当法官or检查官 可以说说的吗??
再来就是死刑犯,到底为什么法务部要拖着不执行
都判死了,赶快拖出去呀,为什么要在那拖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