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yborg (废问只能一篇)》之铭言:
: 日本有很多漫画、动漫红到全国
: 韩国没有什么动漫
: 但是电影也是能编写得出好剧本
: 然后蓬勃发展外销国际
: 韩国的演艺事业也兴盛到屌打台湾
: 反观台湾没有什么动漫
: 也没有什么好电影
: 只有早期的军教、现在校园片
: 而且故事还很烂 (虽然有一些红遍亚洲
: 演艺圈现在都在吃老本
: 然后国内旅游也没什么在地文化
: 不是剽窃日韩的东西 (比如:吉卜力展览
: 不然就是全国同质性太高的夜市
: 为什么台湾会输那么多那么多?
文化创意产业是蛮特别的名词 很多国家并不会这样用
也因为这样的名词 反而容易在概念上造成混淆
进一步造成错误的决策
在很多国家 创意产业归创意产业 文化保存归文化保存
这样定义才会明确
创意产业在英国 主要定义是该产业主要收益来自智慧财产权
也因为是产业 所以重要的目标自然是创造利润
而文化保存则是为了社会公益和共同文化资产 投入公共资源维护
其目的并不以利润为首要目标
但台湾因为自己弄了一个文化创意产业
结果经常分不清到底是要保存文化 还是要做创意产业
最后往往产业做不起来 经费烧完 连文化保存的后续力量也变弱
另外也因为文化创意产业补助制度的扭曲 反而扼杀了很多创意
太多成功的智慧财产创作 都是引用他国文化
迪士尼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迪士尼早期卖作的动画电影 超过八成以上的故事是来自欧洲作家或欧洲童话
白雪公主(格林童话) 小鹿斑比(奥地利) 木偶奇遇记(意大利)
仙履奇缘(格林童话) 小飞侠(苏格兰) 睡美人(法国) 爱丽丝梦游仙境(英国)
101忠狗(英国) 石中剑(英国) 森林王子(英国) 罗宾汉(英国)
小美人鱼(丹麦) 美女与野兽(法国)
迪士尼的影响力大到 很多外国人都忘了
美国本地历史根本没有公主 王子和中古城堡
如果以台湾文创产业封闭的观点
迪士尼早期的作为根本就是轻忽本国文化~
去申请补助大概八成会被洗脸退回
日本一堆创作 也有引用中国的传说 小说和故事
另外科幻和奇幻领域的创作 也不依定要受限于本国文化
但在台湾这十多年的教育下 很多创作者不知为何被无形中的框架给框住了
选择的题材好像非得要以台湾背景为主不可 失去许多可能性
文创产业在台湾发展不如预期的另一个重点在于
台湾对于智慧财产权的重视度普遍偏低
甚至多数创作者自己也不懂智慧财产权重要的法规
也因此无法保障自己的智慧财产
创意产业的产值是仰赖智慧财产衍生的收益
如果对智慧财产都没有基础了解 怎么可能会建立成功的产业模式??
举例来说 台湾一堆插画家还是搞不清楚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差异性
甚至连他们合作的授权公司或创作平台也没协助他们搞清楚
(台湾很多受权代理公司真的烂到可以......)
有许多插画或动画角色 在国外会申请商标权保护
因为商标权可以无限延续 而且直接保护其识别性
举例来说 三丽鸥的hello kitty就是用商标权保护的
只要公司没倒 300年后你还是得经过商标所有公司同意 你才能使用
这都还只是智慧财产的入门题
台湾有很多设计学院和科系 但九成以上的毕业学生
无法写出自己设计领域作品的基本授权书
甚至很多人分不清楚让渡(卖断)和受权的差别.......
这些对智慧财产权运用的基础能力 在台湾普遍被忽视
甚至连许多政府单位 本身也没有相关的基础观念
举例来说 政府的服务采购合约往往有一条
“乙方履约结果涉及智慧财产权者 甲方取得全部权利”
这点其实会有很多争议 因为很多时候会出现很多问题
举例来说 如果委办活动 活动公司用经费申请宝可梦的图像授权替活动增添吸引力
照合约来看 如果委办活动是履约结果的一部分
那么宝可梦的所有权利 政府可以全部取得? 怎么可能.....
(根本就是胖虎条款 你手上的东西全都是我的)
关于智慧财产权在政府合约中 其实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
只是因为懂得人太少 久了大家也不知道这些合约条文有多么荒谬不合理
(很多政府单位的合约根本就违背智慧财产权精神)
对于智慧财产相关法令的不重视 在台湾文创产业圈里却是普遍的现象....
在国内大家都不重视或许还能混吃混喝
出了国 没有智慧财产概念基础 往往就是碰壁 被骗或是侵害他人权益受罚
创意产业的基础根本没固好 还能期望文创产业有什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