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注判决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审简字第 1608 号刑事判决(原以 109 年度审易字第 1000 号
案件办理)
事实
缘陈之汉因不满吴宗宪于民国108年8月5日,在YouTube网站上之“JackyWu's VLOG #6”
网络直播中针对“网红”议题所发表之观点,明知其以“飙悍馆长”之帐号,在YouTube
网站上所开设之实况直播频道,系属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网页接口,竟仍基于公
然侮辱之接续犯意,于108年8月8日晚间某时许,在其位在○○市○○区○○○路0段000
号2楼之办公室内,利用互联网连接至上开网络平台后,以“馆长 吴宗宪:网红文化/
演艺界都须养成素养?有网络就能当网红?拿起机器就要直播?”为标题进行直播(下称
本案直播),使不特定多数之网友得以浏览直播内容,并于直播过程中,接续以如附表一
编号2(2-2)“我学他那种机掰个性,说那种机掰懒叫话(台语)”、2(2-4)“您前辈
,干X娘机掰勒”、2-5“干X娘勒你前辈”、2(2-6)“你吃X(台语)也没有人要看
你知道吗”、2(2-7)“本土天王,干X娘”、2(2-8)“你连屁都不如嘛,你什么X”
等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及社会评价之言语,公然侮辱吴宗宪,足以贬损吴宗宪之名誉。嗣因
媒体记者转知吴宗宪本案直播之内容,并经吴宗宪在“中天电视台摄影棚”内观看本案直
播后,始悉上情。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实,业经被告陈之汉于侦查及本院准备程序中均坦承不讳(见台湾台北地
方检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0212号侦查卷宗),核与证人即告诉人吴宗宪于侦讯时之证述情
节相符,复有本案直播译文及“JackyWu's VLOG #6”直播频道译文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
告之前开任意性自白已得借由前揭补强证据予以确认,核与事实相符,堪以采信。从而,
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予认定,应依法论科。
二、新旧法比较:
按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
利于行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条第1项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陈之汉行为后,刑法第309条
第1项,业于民国108年12月25日经总统公布修正,而于同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309条第1项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修正后刑法第309条
第1项则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查刑法第309条于72年6
月26日后均未修正,故于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后,所定罚金之货币单位为新台币,且
其罚金数额依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1第2项前段规定提高为30倍,本次修法将上开条文之罚
金数额调整换算后予以明定,故无新旧法比较之问题,而应依一般法律适用原则,迳适用
裁判时之法律即修正后刑法第309条,合先叙明。
三、法律见解之阐释:
(一)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规范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
之状况为已足,自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但必在事实上有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
得以共见或共闻之状况方足认为达于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号解释、第2179号解
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第14号解释意旨参照)。查被告系以在不特定多数人均可观赏
之YouTube网站上进行网络直播之方式,接续发表如附表一编号(2)2-2、(2)2-4、(2
)2-5、(2)2-6、(2)2-7、(2)2-8所示之言论,业如前述,是前揭言论既得为不特
定多数人所得共见共闻,依据前揭司法院解释意旨,堪认本案被告侮辱告诉人之地点,已
该当“公然”要件无讹。
(二)再按所谓“侮辱”系以使人难堪为目的,以言语、文字、图画或动作,表示不屑轻
蔑或攻击之意思,足以贬损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评价。查被告以附表一编
号(2)2-2、(2)2-4、(2)2-5、(2)2-6、(2)2-7、(2)2-8所示之言论侮辱告诉
人,本院审酌该等文字依一般社会通念,客观上已足贬损告诉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
地位,自构成对告诉人之侮辱行为甚明。
四、论罪法条之适用:
核被告陈之汉所为,系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
五、接续犯之适用:
按数行为于同时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时地实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为之独立性极为薄弱
,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在时间差距上,难以强行分开,在刑法评价上,以视为数个举动
之接续施行,合为包括之一行为予以评价,较为合理,则属接续犯,而为包括之一罪(最
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号判例意旨参照)。查被告对告诉人以如附表一编号(2)2-2、
(2)2-4、(2)2-5、(2)2-6、(2)2-7、(2)2-8所示之言语之犯行,系基之单一犯
意,本于同一使告诉人之名誉及社会评价之动机、目的,于密切接近之时间、地点实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为独立性极为薄弱,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在时间差距上,难以强行
分开,在刑法评价上,以视为数个举动之接续施行,合为包括之一行为为适宜,属接续犯
,应论以一公然侮辱罪。
六、量刑之说明:
刑法第57条规定,量刑应以行为人之责任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例示之10款事
项。从而,量刑即先应以“(紧接于)行为时”之“犯罪情状”形成责任刑(即可归责于
被告之违法性程度)之上限,再以“行为前或后”之“一般情状(例如:被告之自白或悔
悟程度、是否达成和解或邀获原谅及个人属性等)”调整责任刑。兹分别就责任刑之确认
及其修正,叙述如下:
(一)责任刑之确认
本院审酌被告以网络直播之方式,在其约有26万6,000人订阅之网络直播频道中,接续以
如附表一编号(2)2-2、(2)2-4、(2)2-5、(2)2-6、(2)2-7、(2)2-8所示之侮
辱性言语辱骂告诉人,侵害告诉人之感情名誉及人格评价程度非低;且参以被告具高职毕
业之智识程度,有个人户籍资料(完整姓名)查询结果1份在卷可参,加以被告前虽未曾
因公然侮辱罪为法院判处有罪,然有数度经检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为不起诉处分确定之前
案犯罪纪录,此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1份在卷可考,可知被告理应已得借由前
揭警侦之应讯过程深刻理解任何人均不得以低俗、粗鄙之言语公然辱骂他人,故被告即无
主张其欠缺违法性意识之余地;此外,被告为本案犯行之动机及目的乃不满告诉人于其网
路直播频道发表有关网红之评论,业据被告于侦查时供述在卷,惟观诸告诉人所发表之言
论内容可知,告诉人并未明示针对被告,而仅系广泛、抽象地对当前时兴之网络直播风气
进行评论,有“JackyWu's VLOG #6”直播频道译文1份在卷可稽,故本案犯行即不得迳认
系被告受告诉人挑衅及讽刺后,一时怒不可遏所为,且参诸告诉人之前揭言论与被告之本
案犯行之犯罪时点已间隔约3日许,是即便被告主观上认为告诉人之前揭言论系以对其嘲
讽为主要目的,衡情亦可期待其得以冷静、理性之方式回应告诉人,故本案亦难认有难以
期待被告不为本案犯行之主、客观特殊情事。承此,本案之法益侵害程度非低,佐以本案
欠缺以违法性意识或期待可能性较低为由过滤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之违法性之特殊情事,故
本案犯行之责任刑上限即应归属于法定刑幅度内之低度偏高领域。
(二)责任刑之修正
1.考量被告迄今固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或邀获原谅,惟本院考量其等未能达成和解之原因
系因告诉人始终委任告诉代理人到庭表示拒绝和解,并对被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及要求被告在其YouTube频道“馆长成吉思汗”及脸书专
页“飙捍”公开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以资道歉所致,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1份在卷
可参;反观,被告于109年6月8日准备程序中除坦承犯罪外,并表示其愿意为本案直播中
之侮辱性言论向告诉人道歉,有本院109年6月8日准备程序笔录1份在卷可参,其后于109
年7月29日准备程序中除一贯坦承犯行外,并同意以本案判决确定后6个月内提供10万元公
益捐款及不得于缓刑期间内对告诉人为公然侮辱或诽谤作为缓刑条件,有109年7月29日准
备程序笔录1份存卷可考,更于同日晚间以脸书帐号名称“飙捍”自行公开表示:“今天法
官判我缓刑,并在半年内要捐出10万做公益,感谢法官也感谢检察官,我决定加码,我决
定9月直接捐出100万给新北市政府儿少做公益,谢谢各位对这件事情的关心,我阿馆没有
丢各各位的脸,谢谢大家”等语,有被告之脸书打印资料1份在卷可参,可知被告并非毫
无和解意愿之人,更已彰显其积极修补其与告诉人及社会间因本案犯行所破损之人际关系
之真挚意愿,以刑罚为犯罪事后处理之必要性相应减低。本院并期盼被告与告诉人得于日
后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得秉持“修复式司法”之精神,以“理性对话”代替“诉讼
对决”,并共同为台湾时下流行之网络直播风潮注入正向能量。
2.又参酌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无讹,于无相反证据可资佐证下,当得推认被告已生悔悟之意
识,并为其明了本案犯行罪责程度之表征,较无事后科处刑罚之必要。
3.再兼衡被告已婚,育有1名现年0岁之未成年子女,父亲已逝去,母亲身体状况尚可,目
前虽未与母亲同住,然每月需提母亲新台币5万元至10万元之扶养费,亦须扶养其配偶及
前揭子女,目前经营健身房、电商及个人品牌,每月平均收入约**万至**万元,未积欠任
何债务,业据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中供述在卷。可知被告工作状况稳定,收入颇丰,非无
劳动能力(或意愿)之人,且由其需扶养母亲、配偶及子女且并与配偶及子女同住以观,
堪认其对家庭成员具相当程度之责任心及连带感,凡此足认其更生可能性尚可。
(三)综上所述,本院综合被告之犯罪情状及一般情状,于行为责任之上限内,考量被告
之犯后悔悟程度、是否赔偿被害人或邀获被害人原谅、行为人属性等一般情状,对被告量
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七、缓刑之宣告:
(一)按行为经法院评价为不法之犯罪行为,且为刑罚科处之宣告后,究应否加以执行,
乃刑罚如何实现之问题。依现代刑法之观念,在刑罚制裁之实现上,宜采取多元而有弹性
之因应方式,除经斟酌再三,认确无教化之可能,应予隔离之外,对于有教化、改善可能
者,其刑罚执行与否,则应视刑罚对于行为人之作用而定。倘认有以监禁或治疗谋求改善
之必要,固须依其应受威吓与矫治之程度,而分别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监服刑或在矫
治机关接受治疗);反之,如认行为人对于社会规范之认知并无重大偏离,行为控制能力
亦无异常,仅因偶发、初犯或过失犯罪,刑罚对其效用不大,祇须为刑罚宣示之警示作用
,即为已足,此时即非不得缓其刑之执行,并藉违反缓刑规定将入监执行之心理强制作用
,谋求行为人自发性之改善更新。而行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执行之必要性,固系由
法院为综合之审酌考量,并就审酌考量所得而为预测性之判断,但当有客观情状显示预测
有误时,亦非全无补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条件下,撤销缓刑(参刑法第75条及第75
条之1 ),使行为人执行其应执行之刑,以符正义。由是观之,法院是否宣告缓刑,有其
自由裁量之职权,而基于尊重法院裁量之专属性,对其裁量宜采取较低之审查密度,祇须
行为人符合刑法第74条第1 项所定之条件,法院即得宣告缓刑,与行为人犯罪情节是否重
大,是否坦认犯行并赔偿损失,并无绝对必然之关联性(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161
号刑事判决参照)。
(二)经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纪录表在卷可参。本院审酌被告一时失虑,致蹈刑章,犯后复坦承犯行,堪认被告经此
侦审程序及刑罚宣告之警告后,当已知所警惕,况被告迄今无入监服刑之生命历程,倘未
为缓刑宣告,检察官又不许其易科罚金,强使被告入监之果,非无可能使其沾染犯罪恶习
,使其固有之社会性劣化,刑罚之恶害性甚为明显,本院因认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
行为当,爰并予宣告缓刑2年;惟为使被告能自本案深切记取教训,并确实督促被告保持
善良品行及强化其法治之观念,以赎前愆,自以命其履行一定负担为宜,故爰依刑法第74
条第2项第4款规定,命其于本案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库支付10万元。又本院斟
酌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之意愿,并兼衡告诉人名誉法益之需保护性,另依刑法第74条第2
项第7款之规定宣告被告于缓刑期间不得对告诉人为公然侮辱及诽谤行为,并依同法第93
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谕知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被告于缓刑期间,倘违反上开负担,
情节重大,足认原宣告之缓刑难收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条之
1第1项第4款规定,撤销其缓刑之宣告,并此叙明。本院并期许被告得信守脸书网页上之
捐款承诺,实际贡献己力回馈社会,并殷切盼望被告以网络直播评论时事时,得谨慎言行
,发挥网络直播平台针贬时事、形塑社会价值之正面效能。
八、依刑事诉讼法第449条第2项、第3项,刑法第309条第1项、第41条第1项前段、第74条
第1项第1款、第2项第4款、第7款、第93条第1项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1第1项前段,
判决如主文。
附表一:(已使用打码方式,遮蔽不雅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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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vm2mNrf.jpg
附表二:
道歉启事
道歉人陈之汉,因道歉人分别在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8日间于“馆长成吉思汗”You-
ube频道进行公开直播,直播内容涉有侮辱吴宗宪先生之言语,严重损害吴宗宪先生之名
誉。而吴宗宪先生为国内知名节目主持人,多次获得金钟奖之肯定,道歉人上开行为实属
不该,兹为道歉,回复吴宗宪先生之名誉,道歉人谨郑重声明如前。
此致
吴宗宪先生
道歉人:陈之汉
另外,目前看来
根据“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9 年审附民字第 1391 号刑事裁定”,民事部分尚未结案诶?
不知这位吴主持为何无意撤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