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储物间性侵女志工 立委林奕华前助理林廷霖判刑3年10月
4.完整新闻内文:
国民党立委林奕华前办公室主任林廷霖,被控在服务处储物间性侵女志工,事后虽下跪
并传短信道歉,仍未获原谅。台北地院审结,上月25日依强制性交罪,判林男有期徒刑
3年10月。可上诉。
林廷霖被控在今年 4月28日晚间,以心情不佳为由,约女志工到服务处聚会,在场包括
里长、议员助理、调查官等多人。林男当时坐在女志工身旁,酒后开始对女志工毛手毛
脚,待隔日凌晨众人散会离去,林男不顾女志工意愿性侵得逞。
女志工应讯时控诉,林廷霖当下兽性大发,先强吻并不顾她有经期硬上,林男事后以手
机传讯息和透过朋友道歉,还向她示爱,后来改变态度,自认才是受害者,甚至称遭恐
吓。
合议庭审酌,林廷霖明知女志工对他没有情愫仍逞欲,非但不遵重女志工性自主权,还
导致女志工终身难以抹灭的性侵阴影,且事后仍辩称两情相悦,并喊冤遭诬陷,堪称毫
无悔意,加上林男从未向女志工道歉和解,故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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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78574
6.备注:
一起读判决 https://reurl.cc/avNyW7
裁判字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侵诉字第 75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林廷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8年度侦字第11225号),
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乙○○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刑事第十庭 审判长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