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键盘法官的本鲁 来说说这次犯人可能会构成的罪好了
但先说在前头 这仅代表我个人的看法 毕竟也没有详细的犯案经过 所以大家参考就好
首先 其实我比较讶异的是没想到台湾记者会知道什么是略诱
在刑法上把未成年男女诱拐 使其脱离原家庭以及具有监督权的并至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之下
可分成和诱与略诱 分别是第240条跟241条
最大的差异是和诱是以和平的方式为之(被诱人知道诱拐的目的 并同意之)
不过因为本件是14岁 所以依据第241条第3项的规定 一律论以略诱
简单来说就是三年以下跟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差别
但是略诱是在保护善良风俗(父母或其他具有监督权人的监督权)
并不会跟自由法益互斥 所以把少女关在夹层里 可能会构成302条的剥夺其他行动自由罪
另外如果就如新闻所说 少女上车后嫌犯不让她下车 可以再立一条302
再来是夜间讯问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00-3条 基本上是禁止夜间讯问的
所谓夜间是指日出前日落后(以当天中央气象局公布的日出日落时间为准 不是看外面天色)
另外大家好像对法官裁定交保有很大的意见
首先必须澄清一件事 交保不等于无罪
在刑法上 羁押 具保(交保) 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出海
是一种“确保之后审判时可以顺利进行”的保全方式
(简单来说就是保证开庭时被告会出现)
但因为羁押是一种未审先关的方式 侵害人民的权益较其他方式大
所以只有在有羁押原因(逃亡之虞 串证 灭证 等等) 并有羁押必要 (不押没办法)的时候
才会羁押
但是如果没有以上的情状 基本上就只会限制住居或用保证金换自由 但如果之后开庭时
没出现 保证金直接进国库
所以大家不要听到交保就开始骂恐龙法官
以上供各位参考
也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