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想知道刑法原因自由行为的请进

楼主: stuj9019 (MLGPRO)   2020-09-01 21:23:28
补充一下罪责跟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目前通说的犯罪阶层体系有三阶层:
构成要件
违法性
罪责
而在古典三阶体系上罪责就是故意和过失
不过Welzel的目的行为论提出之后,刑法学将故意移至构成要件,对于过失则提出了新过
失犯理论另外处理
啊什么故意罪责这种为了处理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硬凹出来的东西先不讨论
而罪责则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概念:期待可能性
所以当下对于故意犯的审查阶层可以归纳成以下
客观构成要件,也就是刑法分则各条的规定
主观构成要件,也有人叫做构成要件故意,其实就是故意
违法性,去检验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具不具备不法性,说穿了其实就是利益衡量
罪责:期待可能性
而所谓的期待可能性说穿了就是能不能够去期待一个人守法,若在当下情况无法期待行为
人能够守法那么此时就算发动国家刑罚权也没有意义,不管是从应报理论、一般预防理论
或特别预防理论来看都会是这样,也因此推导出无罪责就无刑罚这个原则
而目前我国刑法明定的期待可能性欠缺的情况有:14岁以下青少年(刑法18条1项)
欠缺辨识能力、控制能力的人(19条1项)
期待可能性薄弱的情况:
14-18岁青少年(18条2项)
80岁以上老人(18条3项)
辨识能力、控制能力显著降低的人(19条2项)
而除了上述法条明定的以外,学说上还有期待可能性薄弱这种超法规阻却罪责事由,说白
了就是个案审酌当下事实去判断能不能够期待行为人手法啦
目前我国实务似乎还没有相关判决,但德国帝国法院在著名的劣马脱缰案就援引了期待可
能性薄弱此种超法规阻却罪责事由判决车夫无罪
那罪责除了期待可能性所推导出的无罪责就无刑罚原则这个贯穿整个罪责阶层的原则外,
还有罪责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也就是判断一个人能不能够期待他守法的能力应该要在行为
人行为当下判断,而不是事前或事后判断
而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就是对于行为罪责同时存在原则就是一个挑战
原因自由行为是什么东西已经有很多篇文讲过了,所以这里先不讨论,只讲处理模式跟批

处理模式目前主要就这三种
1:例外模式
这理论就是直接跟你说为了避免刑罚漏洞,原因自由行为就是行为罪责同时存在原则的例
外,没得商量
日本立法例好像是采这个
而对这种模式的批评最主要的当然就是违背了行为罪责同时存在原则以及法律效果如何处
理也没说清楚
像一个人若不小心忘记服药导致自己癫痫发作,倒地时为缓冲自己而故意撞倒了旁边老奶
奶导致老太太死亡
这时候如果采例外模式,对于这种情况应该要用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就会有很大的争议
(这案例情况先不讨论客观归责的问题啦...)
而许恒达教授为了解决上述的这个缺失也提出了例外模式的修正,不过这更复杂也先不讲
2:构成要件前置(扩张)
这理论比较复杂,将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直接概括当成一个整体行为,
美其名将构成要件扩张至尚有责任能力的原因行为阶段,其实我自己觉得就是在硬凹
不过这是我国通说,准备国考的还是只能乖乖写这个
至于这说如何原因自由行为也有别的文讲过了,所以先略过
3:间接正犯说
这理论也很简单,直接援引犯罪支配理论对于间接正犯“意思支配”的法理,认为原因自
由行为就是“一个清醒的我利用一个不清醒的我来犯罪”
目前德国通说是采这个
其实这理论我自己觉得是最贴近大众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法感情啦,不过之所以没能被多
数学说采纳主要是因为没办法处理己手犯和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不过这两个缺点其实也还好,己手犯在通奸罪失效之后好像只剩下伪证罪跟重婚罪了
啊其实这两条事实上也殊难想像如何跟原因自由行为结合在一起啦...(难道会有人故意
喝酒自陷酩酊后跑去法庭上具结作证?)
后者的话因为过失犯的审查阶层是完全采取另一个审查体系,因此也不会是问题
好的,大致介绍完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模式后回到我国刑法19条3项
其实看19条3项的文意是比较接近例外说,但重点是19条3项的修法理由跟你说是参照暂行
新刑律12条2项、瑞士刑法12条和奥地利刑法35条
新刑律先不讲,那条立法文字只有说酗酒不适用不为罪之规定,也很简陋
重点是瑞士刑法和奥地利刑法都是采取刚刚提到的间接正犯模式来解决原因自由行为,很
明显19条3项又是一个抄也抄不好的法条
除了立法文字过于简陋,而且跟立法理由相冲突根本不知道该如何适用以外,学说上还有
批评19条3项会和德国刑法323a自醉罪混淆,不当的将本应放在分则当构成要件的自醉罪
放去总则,使本应为单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会直接放射到所有分则罪名上面,令国家刑罚权
过度扩张,严重程度堪比C语言不打分号
(德国刑法323a: 故意或过失饮用含酒精饮料或服用麻醉药物,置自己于酩酊状态而违犯
违法行为者,如因酩酊状态而无责任能力或可能无责任能力,导致行为不受处罚者,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罚金。)
不过这再讲下去会太深而且也超出一般人会碰到的领域了,如果有兴趣的可以去参阅这三
篇文章
薛智仁 论原因自由行为之处罚基础 中研院法学月刊第21期
陈志辉 原因自由行为原理之适用限制 月旦法学教室145期
陈志辉 刑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适用限制——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二年度侵上诉字
第九四六号判决评析 月旦裁判时报第32期
(这篇的案例事实瓦力好像很高)
大概是这样
有问题可以问 文盲不回
作者: lambkinchan (L成)   2020-09-01 21:25:00
太长,但推科普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20-09-01 21:26:00
法实证主义下直接全部设定成客观处罚条件就好
作者: chachabetter (chachabetter)   2020-09-01 21:29:00
离开学校很久了,但我记得明文罪责要素不就是责任能力跟不法意识而已吗?期待可能性是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才讨论
作者: ApAzusa126 (梓喵126号)   2020-09-01 21:35:00
例外:反正就例外啦干前置:要看一整个行为啦干间接正犯:我控制我自己我都这样记
作者: weworld1984 (答答答)   2020-09-01 21:47:00
优质文推
作者: jjaacky   2020-09-01 21:47:00
精神疾患故意不吃药控制的状况也是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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