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
http://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2728
第六条之一
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之猪肉
及其相关产制品,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
第十三条之一
违反第六条之一规定者,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猪肉或其相关产制品安全容许标准后,违反第六
条之一规定检出乙型受体素含量超过安全容许标准者,依前项规定办理;未超过安全容许
标准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