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三面关系
在非告诉乃论之罪的场合:
1.检察官
代表国家实施侦查、起诉
侦查的部分由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人员进行调查
所以实际上
犯罪调查工作是司法警察人员在执行的
司法警察人员的概念跟警察不一样
包括警察、调查局的调查官、海巡署侦查员、移民署专勤队人员等等
都是司法警察人员
2.犯罪嫌疑人
因为被代表国家的检警团队调查
所以需要律师作为辩护人
以保障犯嫌从侦查到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权利
律师的存在
对犯罪嫌疑人来说非常重要
3.法官
作为公正第三人听讼
根据检察官与犯嫌(律师)的攻防结果
作出判断
所以既然有代表国家的检警团队帮忙讨公道
所以被害人的主动参与的机会相对少
事实上
被害人没有检警的公权力
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私人调查
而在去年底刑事诉讼法修正
增加了“被害人诉讼参与制度”
不过个人觉得
刑事诉讼关键还是在检警的侦查结果
以及法官的判断
所以馆长作为被害人来聘请律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影响有多少?
要再观察看看了
犯罪被害人诉讼参与制度
https://tinyurl.com/y3k85fn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