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我截取重点
法医研究所于2019年6月13日回函表示“本案之行凶型态较属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
基安非他命中毒精神丧失、疯狂杀人之结果,若凶嫌在精神丧失状态下,较无可能更换凶
器或清洁凶器上之凶迹之行为模式”
根据台大医院鉴定总结“若贵院心证认其杀人动机全然受其精神病症之影响,而未受其人
格障碍、当时与被害人之互动情形(如与母亲是否有争执)等之影响,梁员为杀人行为时,
其辨识行为违法之能力至少已达显著减低之程度,而其杀人行为若在卡西酮类物质作用最
强之期间,该能力甚且可能已达欠缺之程度”。
以上
仔细看法医研究所 和 台大医院的结果
其实都是用推论去配合法官的心证
尤其台大医院还写出 若贵院心证 这几个字
也就是说
台大医院的鉴定只是在说 如果凶嫌当下
真受精神状态影响是什么状况
但并没有说凶嫌当下必定就是处于丧失辨识能力的状态
归根究底 就是合议庭根本已经心证默认
凶嫌就是受了毒品影响才会杀人
然后再拿鉴定报告中配合自己心证的段落来当理由
但实际上这些都只是推论
我是认为
凶嫌是长期的瘾君子 吸毒的效应不能用一般人初吸毒来看待
看了这新闻的解释 我觉得法官的心证还是最主要的判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