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法律教授看判决:法匠如何判吸毒杀母无罪?

楼主: ProtectChu56 (Eric P. Chu)   2020-08-22 17:02:19
大家好
小妹键盘法师、万年理科傅土生,合先叙明
先说结论:这个判决本身就是
【法条文字设计不良结下的因 + (某些)帮派法学的法律人曲解法律得出的恶果】
台北大学法律系刑法教授 郑逸哲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从很久以前就在脸书公开抨击这些恶心判决根本曲解法律
现在终于结出又大又满的恶果。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
但毕竟教授是留德的法律人,大家都知道德文逻辑虽然精确但特别姬八,
老师写得出来文字没有法律基础不好消化。
因此理科法师打算以无基础的乡民角度,
带大家看(某些)法匠,如何把吸毒杀母案凹到无罪,请一定要END哦。
【一、为什么一审无期、二审无罪?】
说结论: 在刑法第19条第3项的适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9
《第 19 条》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
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一审判决认为符合第二项:犯人吸毒后显著减低行为违法辨识能力,故减刑。
二审判决认为符合第一项:犯人吸毒后已达到无辨识行为违法能力,故不罚。
郑教授:靠,都不对,谁教你们法官这样曲解法条?补习班老师还是帮派法学宗师?
重点在哪?在第三项: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二、法条用字拙劣种下的因】
法条目前用字是“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的话,不可以套用减刑!
要讨论刑法第19条有个大前提,非常重要,
就是“行为当下”犯罪的人“缺少”完整的辨识能力
重复一次,要去套用刑法第19条来减刑或判无罪,
前提是事实认定犯罪的人
“行为当下”“缺少”完整的辨识能力。
“行为当下”“缺少”完整的辨识能力。
刑法第19条处理的是,面对“行为当下”“缺少”完整的辨识能力的罪犯,
即“进入秀斗状态”的原因是哪种?
是进入秀斗状态的“原因”是哪种? 不是“进入秀斗状态”就可以减刑!!!
相信看到这里,各位高中就学过机率概论的理科大大,
一眼就能看穿为什么这法条的用字会被(某些)法匠曲解成今天的恶果
因为进入“进入秀斗状态”的原因只有两类:
1.【不是自行招致】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 减刑或不罚。
2.【是自行招致】 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 不可以减刑。
前者叫做原因不自由 (原因非我能控制的精神疾病等)
后者叫做原因自由 (原因是我能控制的吸毒、酒驾等等)
结果呢,法条用字把后者写成 “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
好哦,问题来了,没有“故意或过失”但却属于自行招致的态样,要算哪种咧?
这,就是(某些)法匠见缝插针的点。
【三、曲解法律得出的恶果】
理科教育是严谨的,今天作为但书的第三项,文字多了“因故意或过失”,
则“没有故意或过失”却自行招致的状况,就不能被排除减刑,
必须回到前两项讨论该减刑还是免罚。
那问题来了,
是“什么的”故意或过失?
是“什么的”故意或过失?
是“什么的”故意或过失?
请没END的坏孩子,滑上去读一下《第 19 条》
告诉我是【合情、合理、合乎常识】应该是哪种:
A.“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B.“进入秀逗状态”的故意或过失
你说这还要问。当然从整条法律读下来就是是B阿,
你自己决定进入秀逗状态,后面犯罪了当然该自行负责。
没错,读过立法理由,10个正常人有10个会告诉你就是B。
然而,(某些)法匠会告诉你:都不对,要【双重主观】才会适用第三项不得减刑,
更可怕的是,因为过去某些烂判决这样判,教科书也有这样写,居然是许多法律人心中的
通说!!!
【双重主观】:
我进入秀逗状态有(故意或过失) + 我也有藉进入秀斗状态壮胆杀我老妈的念头。
要整个串联起来,才不能减刑。
真的是这样吗?请看当年的立法理由:
二、责任能力之有无及其高低,为犯罪有责性判断之一要件。关于责任能力之判断,
依通说之规范责任论,应就行为人所实施具备构成要件该当且属违法之行为,判
断行为人辨识其行为违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倘行为人之欠缺
或显著减低前述能力,系由于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即难谓其属无责
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爰参酌国外之立法例,于第三项予以明定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9
故意或过失,是指招致“进入秀逗状态”的过失,
不是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应毫无疑义!!!!!
这就是郑教授所批评的:
谁告诉你们法官必须处理双重主观,法条哪里有这样写?
没有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怎会跑进19条呢?
不管法条自己掰,造孽!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3691718520855583
就算是理科乡民也一定懂,当对问题自创法律没有的边界条件,
一个正常的解题(刑事审判),就必须找出“你杀你老妈的动机”的证据,
证据还要强到一定程度才可以定罪,这不是脱罪是什么?
其实,这种恶果早就不是第一次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40327/339763.htm
作者: soria (soria)   2020-08-22 17:03:00
吸毒当然是自己故意的好不好
作者: j55888819 (下露颗‧抚耳摸湿)   2020-08-22 17:03:00
法律人会说你是法盲 叫你去看包青天打手枪
作者: a6234709 (爱困神)   2020-08-22 17:04:00
德文真的很靠北难==
作者: Rue168101 (友人A)   2020-08-22 17:04:00
不过郑师本来在学界就是很少数说吧
作者: soria (soria)   2020-08-22 17:04:00
难不成还有过失吸毒喔
作者: Rue168101 (友人A)   2020-08-22 17:04:00
刑法留德的那么多 那些多数说的教授也不是棒槌
作者: ss87666 (玻璃土)   2020-08-22 17:06:00
不管啦 吸毒,吸到空就是天下无敌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20-08-22 17:06:00
台大有个秃头老师说是因为无双重主观,无法适用例外规定
作者: SigmundFreud (西格蒙德.佛洛伊德)   2020-08-22 17:07:00
给推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20-08-22 17:07:00
来认定其责任能力,所以无法咎责
作者: SigmundFreud (西格蒙德.佛洛伊德)   2020-08-22 17:09:00
就算过失吸毒一样不适用啊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20-08-22 17:10:00
郑自己就是边缘派了啊....
作者: loveoichi (π是除不尽的神秘!!)   2020-08-22 17:11:00
刑19真的很容易被法官滥用
作者: SigmundFreud (西格蒙德.佛洛伊德)   2020-08-22 17:12:00
如果事实是法条怎么讲都通,还要推给立委?摆明就是法官自己裁量失当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20-08-22 17:15:00
法官们会说判决是依他们对法之确信所做出来的 批评他们的法律见解是破坏司法独立 干 明明是司法权独裁
作者: wen12305 (偏乡替代役)   2020-08-22 17:15:00
QQ
作者: seazure2016 (音飨)   2020-08-22 17:16:00
给个推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20-08-22 17:17:00
很认真说明
作者: iamstrapless (Sprache!Q)   2020-08-22 17:22:00
这个很合理唉
作者: palapalanhu (宅宅史莱姆Lv.1)   2020-08-22 17:24:00
如果是立法的问题,那应该谁来判都一样啊
作者: p2p8ppp (给我钱)   2020-08-22 17:27:00
作者: Leon0810 (Leon)   2020-08-22 17:29:00
单一说法……
作者: daye2012 (大爷)   2020-08-22 17:29:00
那个叫法精,不是法匠, 判死或判无罪都可以写的很有理
作者: p2p8ppp (给我钱)   2020-08-22 17:30:00
如果精神病患自行停药是不是也不应该适用刑法第19条
作者: henry6715 (阿摩哥)   2020-08-22 17:32:00
你怎没评价12条?这不就评价不足了吗
作者: ipodfw   2020-08-22 17:34:00
认同郑老师的观点。立法理由写的很明白,只是过去最高院的解释、适用造成现在这种情形(参最高院96年台上6368刑事判
作者: chanceiam (色老宅)   2020-08-22 17:34:00
哈哈哈
作者: ipodfw   2020-08-22 17:34:00
决)。原因自由行为有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没错,但法条明文如此,适用就不应该硬套学说见解,甚擅自衍伸。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36:00
这不就是我前两天讲的吗? 有些人拿自己的信仰强套上去甚至还没发现这样做实质上已经把法条架空了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20-08-22 17:37:00
不然检察官用过失伤害致死起诉啊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37:00
"因为我们的祖师爷是这样讲 所以不管台湾的法条长什么样都得整套搬过来用 一字不得改"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20-08-22 17:38:00
没故意犯意是要怎么杀人
作者: hdes937119 (倒吊著的绿绣眼)   2020-08-22 17:38:00
我比较想知道往目前这个方向判决的必要性是什么,除了废死之外
作者: ToTo0306 (阿铎)   2020-08-22 17:39:00
推,越看越生气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39:00
立法根本就没有什么问题 反正不管文字怎么写
作者: ohoohoo   2020-08-22 17:39:00
所以是法官自己脑补超译,还不如让AI来判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20-08-22 17:39:00
欧洲传统精神病不进监狱进精神病院才跑出三小行为能力
作者: wastetheone (loyason)   2020-08-22 17:39:00
那要先举证毒瘾发作的毒虫有能力控制自己不吸毒第19条本身就是一个恶法,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都不该立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40:00
最直接的问题就是 "主张的学说在文字里完全找不到"不只法条没有 连立法理由里都没有 得从国外搬
作者: soria (soria)   2020-08-22 17:41:00
都说有毒瘾了 要他不吸毒跟去死也没啥差别
作者: lovegensokyo (神恋幻想乡)   2020-08-22 17:42:00
拿立法缘由出来就一翻两瞪眼了,干恐龙法官出来面对
作者: leo960164 (Leo960164)   2020-08-22 17:42:00
郑少数说啦
作者: babyMclaren (test)   2020-08-22 17:42:00
看来教授是法盲喔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43:00
用白话说其实就是"教科书通说比立法院还大"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觉)   2020-08-22 17:44:00
简单说,一个之前喝酒也没杀人放火的人,某天喝酒突然诱发
作者: Topest (TOP)   2020-08-22 17:44:00
法匠又闭嘴了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觉)   2020-08-22 17:45:00
心中的恶念,宰了十个肥宅…如果行为时完全没辨识能力
作者: AGIknight (我攻速很高喔!)   2020-08-22 17:45:00
法律解释本来就要趋近民意
作者: lovegensokyo (神恋幻想乡)   2020-08-22 17:45:00
如果对法条文字有疑义,应该去翻立法理由,结果这些恐龙自己去乱解释一通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46:00
这问题来了 到底是哪里写着要处理双重主观了?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觉)   2020-08-22 17:46:00
现行见解就是无罪…这篇文章认你陷自己于酒醉,还是有过失
作者: wastetheone (loyason)   2020-08-22 17:46:00
一审判决援引第二项其实是对的,包括之前的杀警案,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觉)   2020-08-22 17:47:00
但我认,但怎么样解,都无法解到大家满意的故意杀人罪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17:47:00
推 跟我昨天推文讲的很像 这些法律人喜欢自创分类
作者: wastetheone (loyason)   2020-08-22 17:47:00
大了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47:00
人家就是在指出 "现行见解"根本跟法律写的不尽相同
作者: lovegensokyo (神恋幻想乡)   2020-08-22 17:50:00
所以法务部长反而是对的,判决确实背离了法条。这些法匠拿自己学派的见解凌驾了白纸黑字的立法理由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51:00
照他们的逻辑那何必还要立法院? 教科书拿来抄不就得了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17:51:00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20-08-22 17:52:00
反正什么都要跟教科书写的一样 有不一样就是立法漏洞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17:52:00
这些人现在选不上又想当立法者阿
作者: ipodfw   2020-08-22 17:52:00
最高院搞这套不是一天两天,偏偏即使判例制度被废除,最高院的实务见解不论好坏还是一统天下。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17:53:00
而且还自成一个小圈圈 采哪个学说要看谁有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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