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妹键盘法师、万年理科傅土生,合先叙明
先说结论:这个判决本身就是
【法条文字设计不良结下的因 + (某些)帮派法学的法律人曲解法律得出的恶果】
台北大学法律系刑法教授 郑逸哲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从很久以前就在脸书公开抨击这些恶心判决根本曲解法律
现在终于结出又大又满的恶果。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
但毕竟教授是留德的法律人,大家都知道德文逻辑虽然精确但特别姬八,
老师写得出来文字没有法律基础不好消化。
因此理科法师打算以无基础的乡民角度,
带大家看(某些)法匠,如何把吸毒杀母案凹到无罪,请一定要END哦。
【一、为什么一审无期、二审无罪?】
说结论: 在刑法第19条第3项的适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9
《第 19 条》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
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一审判决认为符合第二项:犯人吸毒后显著减低行为违法辨识能力,故减刑。
二审判决认为符合第一项:犯人吸毒后已达到无辨识行为违法能力,故不罚。
郑教授:靠,都不对,谁教你们法官这样曲解法条?补习班老师还是帮派法学宗师?
重点在哪?在第三项: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二、法条用字拙劣种下的因】
法条目前用字是“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的话,不可以套用减刑!
要讨论刑法第19条有个大前提,非常重要,
就是“行为当下”犯罪的人“缺少”完整的辨识能力
重复一次,要去套用刑法第19条来减刑或判无罪,
前提是事实认定犯罪的人
“行为当下”“缺少”完整的辨识能力。
“行为当下”“缺少”完整的辨识能力。
刑法第19条处理的是,面对“行为当下”“缺少”完整的辨识能力的罪犯,
即“进入秀斗状态”的原因是哪种?
是进入秀斗状态的“原因”是哪种? 不是“进入秀斗状态”就可以减刑!!!
相信看到这里,各位高中就学过机率概论的理科大大,
一眼就能看穿为什么这法条的用字会被(某些)法匠曲解成今天的恶果
因为进入“进入秀斗状态”的原因只有两类:
1.【不是自行招致】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 减刑或不罚。
2.【是自行招致】 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 不可以减刑。
前者叫做原因不自由 (原因非我能控制的精神疾病等)
后者叫做原因自由 (原因是我能控制的吸毒、酒驾等等)
结果呢,法条用字把后者写成 “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
好哦,问题来了,没有“故意或过失”但却属于自行招致的态样,要算哪种咧?
这,就是(某些)法匠见缝插针的点。
【三、曲解法律得出的恶果】
理科教育是严谨的,今天作为但书的第三项,文字多了“因故意或过失”,
则“没有故意或过失”却自行招致的状况,就不能被排除减刑,
必须回到前两项讨论该减刑还是免罚。
那问题来了,
是“什么的”故意或过失?
是“什么的”故意或过失?
是“什么的”故意或过失?
请没END的坏孩子,滑上去读一下《第 19 条》
告诉我是【合情、合理、合乎常识】应该是哪种:
A.“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B.“进入秀逗状态”的故意或过失
你说这还要问。当然从整条法律读下来就是是B阿,
你自己决定进入秀逗状态,后面犯罪了当然该自行负责。
没错,读过立法理由,10个正常人有10个会告诉你就是B。
然而,(某些)法匠会告诉你:都不对,要【双重主观】才会适用第三项不得减刑,
更可怕的是,因为过去某些烂判决这样判,教科书也有这样写,居然是许多法律人心中的
通说!!!
【双重主观】:
我进入秀逗状态有(故意或过失) + 我也有藉进入秀斗状态壮胆杀我老妈的念头。
要整个串联起来,才不能减刑。
真的是这样吗?请看当年的立法理由:
二、责任能力之有无及其高低,为犯罪有责性判断之一要件。关于责任能力之判断,
依通说之规范责任论,应就行为人所实施具备构成要件该当且属违法之行为,判
断行为人辨识其行为违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倘行为人之欠缺
或显著减低前述能力,系由于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即难谓其属无责
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爰参酌国外之立法例,于第三项予以明定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9
故意或过失,是指招致“进入秀逗状态”的过失,
不是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应毫无疑义!!!!!
这就是郑教授所批评的:
谁告诉你们法官必须处理双重主观,法条哪里有这样写?
没有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怎会跑进19条呢?
不管法条自己掰,造孽!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3691718520855583
就算是理科乡民也一定懂,当对问题自创法律没有的边界条件,
一个正常的解题(刑事审判),就必须找出“你杀你老妈的动机”的证据,
证据还要强到一定程度才可以定罪,这不是脱罪是什么?
其实,这种恶果早就不是第一次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40327/3397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