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务部长坦承:“37刀弑母无罪”判决有误

楼主: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2 02:16:07
※ 引述《godtone5566 (统神5566)》之铭言:
: 部长是不是太久没念刑法,开始乱唬烂大家?
: 部长,你司法官第二十期,大约是民国七十年代的事情
: 那时候刑法还没有修正,还没有原因自由行为
: 你没有念到不怪你。
: 但是民国94年时候,你应该还是当检察官阿,
: 应该要对新修法很熟阿,怎会说出这种外行人的话语呢?
: 还是那时候你忘记吸收新知了呢?
: 怎变得个乡民法盲一样,讲一些错误资讯呢??
: 简单的跟部长报告一下,刑法第19条第3项
: 学说上称作原因自由行为:
: 就是陷于无责任力前,需要有故意、过失犯罪的意思,把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
: 才会构成第19条第3项,是特别来修正刑法上的责任、行为同时存在原则※。
: 但是很多八卦版的法盲,根本乱解释19条第3项
: 刑法不是故意过失陷于无责任能力犯罪就是原因自由行为,
: 根本把概念乱搞,完全没有刑法学知识。
这个我蛮有疑问的,依照新闻报导这次高院的见解
高院似乎认为刑法19条第3项就是原因自由行为
还列出了三种原因自由行为的态样
只是这次吸毒仔的争议
高院认为不适用原因自由行为=19条第3项处罚而已
我想高院应该不是法盲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67519
施用毒品或饮酒后,陷于不能辨识行为违法而杀人,是否就会判无罪?
高院指出,刑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碍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的能
力,仍应负责。
高院举例指出,此法条适用3种情况,一是“在精神、心智正常时,已
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碍状态,实行犯罪行为”,例如:
某甲想杀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使自己变成精神障碍后,把乙杀死。
二是“已有犯罪的故意后,偶然因过失陷入精神障碍状态而犯罪”,
例如:丙想杀丁,但一直没有勇气去做,后来因为与戊、己聚餐饮酒,
酒醉变成精神障碍,将身旁的戊误认为丁,动手杀死戊。
第三种是“原本没有犯罪故意,但客观上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用毒品
后,会有动手打人的习惯,但自己主观上却不在意”,后来与朋友聚餐
饮酒,陷于精神障碍,而将在旁的人打死。
高院认为,只有符合这3种情形,才是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此案的
合议庭认为,梁男事前并没有杀人犯意,也没有预见施用毒品后会产生
严重的精神病症状,以及此病状会对他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不符刑法
第19条第3项的规定,乃依同条第1条判处无罪。
: 前面没有犯罪意思而陷入无责任能力,而在无责任能力犯罪时,称作:
: 自醉行为。
: 处罚自醉行为,有争议,但是伟大的法学祖国德国有处罚
: 最近的杀警案、砍头案,都可以用自醉行为来评断是否构成
: 但是自醉行为处罚的不是"陷于无责任能力的犯罪"
: 而是让自己陷于于无责任能力可能犯罪的风险,所以刑度是五年以下
这边可以先定义一下“自醉行为”到底是什么东西
从刑度看起来,你我所指的自醉行为应该是指同一件事
也就是德国刑法323a条
但是德国刑法之所以会讨论自醉行为
是由于在罪责层次讨论原因自由行为的时候
必须检讨自陷于无辨识能力的故意或过失
判定是故意→以故意犯处理
判定是过失→以过失犯处理
问题是有些犯罪类型不处罚过失犯,
造成如果该犯罪类型不处罚过失犯的时候
会陷入无法可用的窘境。
所以他就干脆不讨论三阶论当中
第三阶有责性的主观证明要素
只要具备(一)构成要件该当性、(二)违法性就可以处罚
可是这一件的争议是因为不罚过失产生的吗?其实不是
杀人罪当然还是有过失犯的适用
所以在这一件(单指本件吸毒仔砍人而言)
有必要讨论“自醉行为”这种针对不处罚过失的补洞法吗?
我是觉得不需要
因为“自醉行为”的这种立法模式已经是例外中的例外
他是在尽量不破坏罪刑相当原则的前提下
允许不讨论罪责层次的一种例外立法
是否应许其成为常态?坦白说让人很挣扎XD
但总之在这一件
其实不破坏三阶论还是可以处理这一件的问题
只是会由于检察官必须去证明行为人的罪责性
也就是
检察官有义务去证明刑法第19条第3项的要件:
行为人对自陷无辨识能力有“故意”或“过失”
导致证明“行为人有责任能力”这件事的门槛变得很高而已
谁举证谁败诉,因为还没看到判决书,
只能从新闻侧面猜测这次检察官败诉,
问题很有可能是因为检方无法证明
他有自陷无辨识能力的故意或过失。
但是我回你推文也有说过,我认为要证明他的罪责并不难
吸毒仔很少第一次就吸这么猛的药
这个不晓得是第几次吸毒了
只要能提出行为人先前曾有吸毒吸到有伤害、窃盗、....等等情形
就能证明他对于自己吸到茫会伤害别人这件事
有预见性
而能适用原因自由行为处罚。
而且何须要证明到有故意,
就算是有认识过失一样可以用过失犯处罚。
他只要知道自己吸茫之后会失控,还放任自己吸到茫不就是有过失?
还有一个问题是,
像处罚自醉行为这种直接回避责任能力讨论的立法
到底是不是ok的合理的
虽然大多数人可能分不清楚有没有罪责的差异
不过大家普遍的法感情
多半也不会认为本件的行为人本身对放纵自己吸毒吸到茫
茫到会砍人
是完全没有责任的。
虽然结果都是处罚,不过论理的过程还是有差。
如果直接增设“自醉行为”这种处罚条款
也无异于是在回避针对罪责问题的讨论不是吗?
: 所以这几件,要处罚,明显就是立法漏洞,为什么一堆人不懂,乱指指点点
: 看不懂法条请虚心去了解研究好吗?
: 不要乱解释一通好吗?包括伟大的部长。
: 没有自醉行为处罚,请找立法委员
其实问题就是在于要举证行为人有罪责性的门槛太高
无法举证他有罪责就是败诉
因而要解决这种故意过失自陷无辨识能力却无罪可罚的情形
降低举证罪责性的门槛实有必要
但做法就是有
1.在总则增设自醉行为的处罚,直接架空罪责

2.在分则针对特定犯罪类型增设增设客观处罚条件
两种方式
后者也就是刑法185-3这种
在刑法分则另立客观处罚条件的立法模式
酒测浓度0.25g/L或吸茫吸到不能清醒开车就直接处罚
虽然185-3经常被批评为是架空三阶论的立法
可是与其去变更总则三阶论的架构增设自醉行为
让跳过罪责变成常态
搞不好在分则针对重大法益的犯罪例如生命法益
增设客观处罚条件
对于整体刑法结构的破坏性还小一点
当然这不是不可讨论,
也希望能听到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处理方式可以说服我
以上浅见,感谢。
: ※刑法史的发展:行为时必须有能力辨别自己行为是否非法,如果无法
: 不存在行为、责任同时存在,刑法不介入处罚。※
: 注:刑法第19条立法史、立法理由。
: 第十九条
: (0231031 制定)
: 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
:   精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 (0940107 修正)
: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
: 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
: 减轻其刑。
: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 理由
:   一、原条文第一项“心神丧失”与第二项“精神耗弱”之用语,学
: 说及实务见解,均认其等同于“无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之概念。行为人不能辨
: 识其行为违法之能力或辨识之能力显著减低之情形,例如,重度智障者。对于杀人行为完
: 全无法明了或难以明了其系法所禁止;行为人依其辨识违法而行为之能力欠缺或显著减低
: 之情形,例如,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为人,虽知杀人为法所不许,但因被害妄想,而无法
: 控制或难以控制而杀害被害人。爰仿德国立法例,将原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修正
: 。
:   二、责任能力之有无及其高低,为犯罪有责性判断之一要件。关于责任能力之判断,
: 依通说之规范责任论,应就行为人所实施具备构成要件该当且属违法之行为,判断行为人
: 辨识其行为违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倘行为人之欠缺或显著减低前述能
: 力,系由于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即难谓其属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爰
: 参酌国外之立法例,于第三项予以明定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8-22 02:27:00
半夜没人推 支持一下
作者: musicbox810 (结束是一种开始)   2020-08-22 02:27:00
你有办法回到过去又有读心术能力?说穿了法官是唯心论
作者: bestteam (wombat是胖胖熊)   2020-08-22 02:45:00
八成就是检察官无法证明只好由长官带风向 避免烧到自已如果他之前吸毒有那些行为 检方早就丢给媒体了
作者: duckweedgina ( ^^)   2020-08-22 03:43:00
他不是有酒后伤人的案件被判55天,喝茫了会有攻击行为,这样高院法官还认定吸毒后精神受影响的攻击行为没有预见可能性真是个大问题。吸毒对精神系统的伤害副作用后遗症等不是都有医学根据了,吸毒的人不会不知道副作用,怎么认定没有预见有严重精神病状,高院给的理由很烂。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2 04:13:00
“吸毒后有伤害或杀人的可能”这不是常识吗?“吃安眠药后有梦游杀人的可能”这种才需要怀疑讨论吧你问国小孩子知不知道“吸毒后有伤害或杀人的可能”?除非犯人吸毒前本来就是白痴 连国小儿童都不如若真如此才判决 说明清楚也就不会犯众怒了
作者: TDOO (ted oaboat)   2020-08-22 04:31:00
嗯哦
作者: ss87666 (玻璃土)   2020-08-22 05:07:00
不过无罪推定的原则下,要证明犯罪之故意难度极高,所以………打定主意说忘了或是没映像就无罪了!
作者: super830827 (叶子)   2020-08-22 05:39:00
作者: syterol (小贼)   2020-08-22 05:54:00
看来之前搞出185-3就错了呢,变得酒毒大麻笑气或是以后出现啥鬼东西都要写死才能罚
作者: oven99 (Kim)   2020-08-22 07:48:00
论述有误吧,吃安眠药的人也远高于吸毒者,我还真的没听过安眠药吃下去干掉谁了,吸毒就是他妈的会把人干掉,管你机率多少,机率低就当作没事喔,死的是你家人再来讲这种屁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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