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二战败天皇诏书已接受《波茨坦宣》、《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将台湾、澎湖归还
中华民国。
二战日本受降后,日本与美国在密苏里舰上签署《降伏文书》,日本天皇亦接受1945年中
英美发布之《波茨坦宣》,该宣言第八条明白要求“《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也
就是确认台湾、澎湖已归还中华民国(Taiwan shall be restored to Republic of China
),为什么还会有学者说台湾主权未定,而《破兹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当然属于关于
二战终战为了恢复国际秩序所召开会议签署的国际条约、安排或议决。
2*日本对于中华民国的国家承认没有撤销的问题
之后于1951年《旧金山合约》,除要求日本放弃对台湾的一切权利外,并且要求日本宣示
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当时联合国宪章即已明定中华民国是安理会成员,日
本既已承认中华民国的主权,国家承认没有撤销的问题,虽然之后断交事涉外交关系(政
府承认)中断,但外交与主权撤回为两码子事。
3*旧金山合约第 8 条 a:日本【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定条约之权益】
1952年日本代表与我国代表再签署了台北条约(中日合约)由我国叶公超和日本代表河田
列签署,追认旧金山合约效力,承认旧金山合约第 8 条 a【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定
条约之权益】,台北合约并再重申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羣岛以及南沙羣岛及
西沙羣岛之一切权利”之外,旧金山合约第 8 条 a【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定条约之
权益】(a).“日本承认联盟国自 1939 年 9 月 1 日起为终止战争状态所定条约之有效性
”此当然包括波接受《兹坦公告》及《开罗宣言》关于终战恢复国际秩序的安排及议决。
而台北合约之前签署,既然日本已与中华民国国代表签署,事涉条约签署,属主权表征,
“国家承认”既然不能撤回,又怎么会有不承认台湾归于中华民国的争议发生呢?
~^_^~希望大家多多发表看法,真理必然会逐渐浮现,真理愈辩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