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弑母斩头竟因吸毒判无罪 高院法官:当时

楼主: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21 19:20:57
我先说我也不赞成无罪判决
但是你这篇实在是误导很大
※ 引述《gn02118620 ()》之铭言:
: 标题: Re: [新闻] 弑母斩头竟因吸毒判无罪 高院法官:当时
: 时间: Fri Aug 21 18:04:05 2020
: : ※ 引述《wfelix (清云)》之铭言:
: 其实就是三个字:
: 法官爽
: 他爽,就可以用因过失招致适用19-3让他有罪关起来
: 他不爽,就可以用自醉行为来套用19-1或19-2来无罪或减轻罪责
你这篇完全搞错第19-1和19-2
19-1和19-2指的是责任能力也就是有责性的欠缺
阻却罪责而无罪
根本不是自醉行为或原因自由行为
因为自醉行为和原因自由行为指的是19-3
意思是因故意或过失而招致辨识能力的欠缺
所以你完全讲错
: 放出来报复社会
: 让我们来看看例子
: https://theshortener.com/h88
: https://imgur.com/oR8YUoj
: 这个例子跟吸毒砍死老母的案子其实很像啦
: 只是前面判出来的结果刚好相反
: 简单来说A跟B是酒友,A喝一喝发酒疯把B打死
: 一审认定A、B是朋友关系,并无仇恨,
: 只是因酒后争执生冲突,并无严重事端,
: 且犯后未逃匿,无从认定有致被害人于死的动机及故意,
: 依伤害致死罪判刑
: 但更一审根据医院精神鉴定,认定A行为时陷入酩酊状态,
: 无知觉作用与判断能力
: 达到不能辨识行为违法或欠缺辨识行为能力程度,改判无罪。
: 好喔 这边一二审的结果是无罪因为欠缺辨识能力
: 然后是检方继续上诉
: 案经发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审,
: 合议庭认定,A逞凶时的状态,
: 是因为他自己长期酗酒造成,
: 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辨识行为之能力,
: 是过失自行招致,在这种精神障碍之状态下,伤害被害人致死,
: 依刑法19条第3 项规定,是不能适用同条第1项不罚,或
: 同条第2项减轻其刑规定,
: 依伤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案经上诉三审被驳回,全案定谳。
: 好喔 这边高分院又认定他是“过失自行招致”所以依据刑法19-3
: 不适用刑法 19-1& 19-2
: 什么“原因自由行为”
: 什么“自醉行为”
: 高分院有屌吗? 没有嘛
: 既然高分院不屌这些法匠整天扯什么学理名词铳三小?
: 扯这么多有用吗?
19-3就是“自醉行为”和“原因自由行为”的明文化
“自醉行为”=“原因自由行为”=刑法19-3
这样理解吗?
所以高分院怎么没在屌,
只是他是法院,既然法律有规定当然优先使用法律条文
而不是用俗名
原因自由行为和自醉行为就是刑法19-3的俗名
所以你这篇文根本也搞错重点
与其批评法匠创造名词
那你不如把人家名词的内涵先搞清楚
其实根本同一回事的东西 让人看不懂你在打啥
而真正的讨论核心应该在
那什么时候适用19-1、19-2(欠缺责任能力);
什么时候适用19-3(自醉行为=欠缺责任能力的例外)
那其实是证明问题
其实和检察官的举证程度有关,
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牵涉到刑事政策的问题
例如过往酒驾致死也曾因为是否适用原因自由行为
(喔特别再说一下,原因自由行为=刑法19-3)
而有过重大争议
因为在判断招致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时候
这个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是由可预见性来决定
但“可预见性”的有无却有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在
最后就是修法成现在的185-3
只要客观条件呼气酒精浓度达到0.25g/L就直接处罚
也不需要举证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如果不是这样修法,
那会很难证明一个人在喝酒的时候
就已经对撞死人一事有所预见
这就是刑事政策上的考量对19条的限缩使用
对法院有意见当然可以讨论批评
但可不可以先把观念ABC先搞清楚
不想搞清楚那就继续无脑骂爽就好
不然难怪会被法律人呛怎么不去读书啊
搞半天结果是在打稻草人吗?
: 没有嘛!
: 重点就是
: 法官爽
: 他爽就有罪
: 他不爽就无罪放出来报复社会
: 大概4酱
: → gn02118620: 这个判例直接告诉你 因过失(酗酒同理吸毒也算)招致无 08/21 18:13
: → gn02118620: 意识杀人根本不适用19-1跟19-2 08/21 18:14
: → gn02118620: 搞到最后高分院也要变法盲了 可怜阿 08/21 18:15
: → gn02118620: 法官读的书没法jon读的多吧 08/21 18:25
对了再提醒一下,
其实不是所有的二三审判决都可以当成判例
判例通常是最高法院的判决投票选出来的
具有行政命令的位阶
所以你提到的这个就是一个高院的个案的判决而已
根本不是判例
没有通案效力
那既然你要提到判例我就再讲一件事情
前一两年大张旗鼓在那边喊司改之后
现在早就已经没有判例制度了
统一有争议的法律见解现在叫做大法庭制度
不过弄了这个大法庭制度
看起来好像也没有解决到裁判歧异的问题
那没了判例制度,结果后面的制度又没解决到这些裁判歧异的问题
结果会是怎样?
嗯 司法改革 ~ 到底都在改啥?
只能说啦,只要法律上留主观判断的空间,
必然就会有某些歧异的判断出现,
一百个国民法官来判断就有一百种意见
职业法官也是一样的。
所以其实就是有些法官认为
被告对自己限于无辨识能力的状态有过失
有些法官认为没有而已
为什么?因为没有客观上的规定可以依循,
当然法官也会依照他自己的判断来做决定啊
所以骂法官能解决问题吗?
首先立委立的法根本没提供一个客观标准
然后骂法官主观判断?
哈囉有事吗?
所以什么制度来都一样啦,职业法官国民法官
改来改去,
不管怎样的审判制度都解决不了立法的怠惰和失能
那立法什么时候会动起来,
看看公司法修法还有人捧著几百万几千万的政治献金
就知道立法什么时候会动起来了啊
作者: deegs10221 (怨飘灵)   2020-08-21 19:23:00
专业给推,真的一堆都在无脑乱骂的
作者: tv5566 (爽)   2020-08-21 19:32:00
干 法条虽你在说啦 现在是在考古文哦 还是在考英文发音
作者: Hall (找回做研究的快乐)   2020-08-21 19:34:00
立法委员不是在乔事吗 谁在管你修法 ㄧ群文盲贪污立委是要期待什么
作者: mystage (亭)   2020-08-21 19:35:00
作者: benjamin1023 (酷毙了)   2020-08-21 19:35:00
作者: mystage (亭)   2020-08-21 19:36:00
不过我担心乡民其实不想看你解释
作者: Hall (找回做研究的快乐)   2020-08-21 19:36:00
法官明明就知道法律有漏洞 制度上没规定法官不能提案给立法委员修法吧
作者: tv5566 (爽)   2020-08-21 19:38:00
垃圾司法 被人看不起啦 垃圾法官 干你娘
作者: deegs10221 (怨飘灵)   2020-08-21 19:41:00
不懂误导还不可怕,最怕的是故意误导的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20-08-21 19:41:00
吸毒要怎么解释成不是故意过失自陷于精神障碍呀 愿闻其详
作者: Hall (找回做研究的快乐)   2020-08-21 19:48:00
吸毒就是知道自己无法克制吧 可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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