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felix (清云)》之铭言:
: ※ 引述《gorthaur (god)》之铭言:
: : 依法论法 法官没错啊 应该怪立委吧 刑法19条到底是哪个智障立的
: 刑法19条 在94年修法
: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
: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
: 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 然后底下这段是那次修法增加的
: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 为何要加这段
: 看看立法理由这一段话
: 责任能力之有无及其高低,为犯罪有责性判断之一要件。关于责任能力之判断,
: 依通说之规范责任论,应就行为人所实施具备构成要件该当且属违法之行为,
: 判断行为人辨识其行为违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
: 倘行为人之欠缺或显著减低前述能力,系由于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
: 即难谓其属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
: 白话一点讲 如果是自己把自己搞成丧失辨识行为能力的人(吸毒喝酒等)
: 那就不能用刑法19条减刑或无罪.
: 这次最扯的不是精神病杀人无罪
: 而是吸毒吸到鏮却杀人无罪,19条当初修这段都白修了
: 还有一堆法律人一直在教说那段指的是 因为想犯罪才故意去吸毒才算数
: 明明立法理由写的是 丧失或减低辨识违法与否的能力 而不是为了犯罪而做
其实就是三个字:
法官爽
他爽,就可以用因过失招致适用19-3让他有罪关起来
他不爽,就可以用自醉行为来套用19-1或19-2来无罪或减轻罪责
放出来报复社会
让我们来看看例子
https://theshortener.com/h88
这个例子跟吸毒砍死老母的案子其实很像啦
只是前面判出来的结果刚好相反
简单来说A跟B是酒友,A喝一喝发酒疯把B打死
一审认定A、B是朋友关系,并无仇恨,
只是因酒后争执生冲突,并无严重事端,
且犯后未逃匿,无从认定有致被害人于死的动机及故意,
依伤害致死罪判刑
但更一审根据医院精神鉴定,认定A行为时陷入酩酊状态,
无知觉作用与判断能力
达到不能辨识行为违法或欠缺辨识行为能力程度,改判无罪。
好喔 这边一二审的结果是无罪因为欠缺辨识能力
然后是检方继续上诉
案经发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审,
合议庭认定,A逞凶时的状态,
是因为他自己长期酗酒造成,
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辨识行为之能力,
是过失自行招致,在这种精神障碍之状态下,伤害被害人致死,
依刑法19条第3 项规定,是不能适用同条第1项不罚,或
同条第2项减轻其刑规定,
依伤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案经上诉三审被驳回,全案定谳。
好喔 这边高分院又认定他是“过失自行招致”所以依据刑法19-3
不适用刑法 19-1& 19-2
什么“原因自由行为”
什么“自醉行为”
高分院有屌吗? 没有嘛
既然高分院不屌这些法匠整天扯什么学理名词铳三小?
扯这么多有用吗?
没有嘛!
重点就是
法官爽
他爽就有罪
他不爽就无罪放出来报复社会
大概4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