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结论,吸毒砍母案不是原因自由行为,想把刑法19条第3项用在本案的人,请左转离开
,这篇纯粹在告诉大家原因自由行为是啥
要讲原因自由行为,就要先讲刑法的一个基本架构:罪责。一个人在犯罪时必须具有辨识能
力和控制能力,才会被处罚。因为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处罚一个没有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
人,就跟处罚一个无辜的人一样荒谬,因此,无罪责即无罪
什么样的人无罪责或减轻罪责?年纪太小的人、没辨识能力的人、瘖哑人
再来谈到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罪责的状态,
且在此状态下犯罪
为什么原因自由行为会成为一个刑法问题?简单讲,刑法似乎不该容许这样的事发生,但是
,若在行为人无罪责的状态下处罚他,又违反了罪责架构,这就是难题所在
因此,学说上有一堆理论在探讨为什么我们能处罚原因自由行为,这边就不多说,反正有办
法说得通就对了
接下来谈原因自由行为的操作,原因自由行为有四种态样:
1.故意之原因前行为+故意之实行后行为
2.故意之原因前行为+过失之实行后行为
3.过失之原因前行为+故意之实行后行为
4.过失之原因前行为+过失之实行后行为
态样1举例:
A欲杀B,先喝酒壮胆,再跑到B家中杀了他
态样2举例:
A欲杀B,先喝酒壮胆,但开车前往B家途中不小心撞死C
态样3举例:
A误把安眠药当成茶喝掉,药效发作后刚好遇到B,故趁机杀了他
态样4举例:
A误把安眠药当成茶喝掉,开车回家途中刚好药效发作,昏沉中撞死C
第一种态样,叫故意原因自由行为,后三种态样,叫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依现行的原因自由行为法律(刑法19条第3项),能够处理这四种态样吗?
首先,条文只写“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显然只谈到“故意的原因前行为”和“过失
的原因前行为而已”,对于“实行后行为”却完全没提到,这是个超烂立法
因此,一切都要靠实务补充,对于故意原因自由行为,必须要“在原因前行为阶段即指向特
定犯罪”才可处罚,就像态样1的举例,A是本来就想杀B才去喝酒的
至于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必须要“在原因前行为阶段已对实行后行为阶段有预见可能性”才
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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