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想知道刑法原因自由行为的请进

楼主: poggssi (冠军车手321)   2020-08-21 15:05:48
先讲结论,吸毒砍母案不是原因自由行为,想把刑法19条第3项用在本案的人,请左转离开
,这篇纯粹在告诉大家原因自由行为是啥
要讲原因自由行为,就要先讲刑法的一个基本架构:罪责。一个人在犯罪时必须具有辨识能
力和控制能力,才会被处罚。因为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处罚一个没有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
人,就跟处罚一个无辜的人一样荒谬,因此,无罪责即无罪
什么样的人无罪责或减轻罪责?年纪太小的人、没辨识能力的人、瘖哑人
再来谈到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罪责的状态,
且在此状态下犯罪
为什么原因自由行为会成为一个刑法问题?简单讲,刑法似乎不该容许这样的事发生,但是
,若在行为人无罪责的状态下处罚他,又违反了罪责架构,这就是难题所在
因此,学说上有一堆理论在探讨为什么我们能处罚原因自由行为,这边就不多说,反正有办
法说得通就对了
接下来谈原因自由行为的操作,原因自由行为有四种态样:
1.故意之原因前行为+故意之实行后行为
2.故意之原因前行为+过失之实行后行为
3.过失之原因前行为+故意之实行后行为
4.过失之原因前行为+过失之实行后行为
态样1举例:
A欲杀B,先喝酒壮胆,再跑到B家中杀了他
态样2举例:
A欲杀B,先喝酒壮胆,但开车前往B家途中不小心撞死C
态样3举例:
A误把安眠药当成茶喝掉,药效发作后刚好遇到B,故趁机杀了他
态样4举例:
A误把安眠药当成茶喝掉,开车回家途中刚好药效发作,昏沉中撞死C
第一种态样,叫故意原因自由行为,后三种态样,叫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依现行的原因自由行为法律(刑法19条第3项),能够处理这四种态样吗?
首先,条文只写“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显然只谈到“故意的原因前行为”和“过失
的原因前行为而已”,对于“实行后行为”却完全没提到,这是个超烂立法
因此,一切都要靠实务补充,对于故意原因自由行为,必须要“在原因前行为阶段即指向特
定犯罪”才可处罚,就像态样1的举例,A是本来就想杀B才去喝酒的
至于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必须要“在原因前行为阶段已对实行后行为阶段有预见可能性”才
可处罚
谢谢大家,欢迎讨论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没钱不能没梗)   2020-08-21 15:06:00
END这里是八
作者: cp109 (cp109)   2020-08-21 15:06:00
END 所以犯人就是故意的、或是有预见可能性法官:不好意思 犯人没有预见可能性 无罪
作者: greg7575 (顾家)   2020-08-21 15:08:00
所以民进党司法改革大成功
作者: oscarwu3041 (梦想家的羽毛)   2020-08-21 15:09:00
推一下用心整理 但这里是八卦犯人有没有预见可能性 不就是检察官要举证的吗 但这个问题举证很困难而已
作者: good90150   2020-08-21 15:10:00
司法改革大成功,以后路上莫名其妙被砍死算自己倒楣
作者: gilson1974   2020-08-21 15:10:00
所以在家喝酒。突然发酒疯开车撞死人是无罪?
作者: sunven0526 (sunven0526)   2020-08-21 15:11:00
推专业,猜是洗澡熊的书读得颇有心得,顶多再讨论是主观预见还是客观吧,但这确实也已经太细~
作者: lee85313xd (lee85313xd)   2020-08-21 15:14:00
讲真的 应该可以参考德国法 把自醉行为罪也入罪
作者: nuclearbomb (XD)   2020-08-21 15:14:00
这是抄洗澡熊新刑总的吧
作者: AhTao (阿涛)   2020-08-21 15:16:00
你们法律人去厕所打一打再端出可以用、不会有争议的条文可以吗?
作者: alonenfree (finalJR)   2020-08-21 15:22:00
法律一定要写这么文言吗...
作者: wen12305 (偏乡替代役)   2020-08-21 15:25:00
所以那个法官书没读好囉?
作者: micky801114 (君瑾)   2020-08-21 15:31:00
是书没写好吧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20-08-21 15:32:00
我昨天就讲过那是检察官起诉的时候打假球因为想要无罪的结果所以用原因自由行为去主张 当然被打枪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20-08-21 15:34:00
奇怪了 那为什么杀了人的动物要处死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20-08-21 15:35:00
因为动物比较倒楣
作者: Tahuiyuan (mata)   2020-08-21 15:36:00
然而本案显然是最不该被免责的态样一,退一步讲,前面两种是无论如何都不该被免责的,后两种还有讨论空间。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20-08-21 15:40:00
理解有误吧 “条文只写“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显然只谈到“故意的原因前行为”和“过失的原因前行为而已”” 这边是你的主观认定这边条文可没讲是原因前行为还是实行后行为既然没有定义清楚 当然就是原因前行为跟实行后行为都包含在内 所以上面四个例子通通可以适用刑法19-3“至于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必须要“在原因前行为阶段已对实行后行为阶段有预见可能性”才可处罚” 这边更是
作者: CjackC (颉哥)   2020-08-21 15:45:00
问题是19--3 并没有写这就是原因自由行为 是你们自以为是的解释 在我看来 自醉行为同样包含在19--3中的自行招致范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20-08-21 15:45:00
莫名其妙 谁规定的?刑法哪边提到遇见可能性的?
作者: ApAzusa126 (梓喵126号)   2020-08-21 15:45:00
补充一下,其实法定那几个S的就是在说辨识能力,只是法条“默认”年纪太小、太大、天生听不到+无法说话的人辨识能力都有问题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20-08-21 15:46:00
简单来说就是遇到法条自己没办法解释或是解释含义不够广的条文就搬出学理名词自由心证嘛刑法19条只讲行为 可没讲原因前行为后之分别
作者: ApAzusa126 (梓喵126号)   2020-08-21 15:48:00
不过看到有人拿醉态驾驶撞死人来举例,显然是没有搞懂“喝到醉”“喝到ㄎㄧㄤ”和“喝到挂”的差别
作者: Kyo5566 (呕呕呕呕呕)   2020-08-21 15:50:00
刑法不能违反民意 不然来公投啊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20-08-21 15:51:00
第一项合并第三项:我故意或过失招致我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导致我欠缺辨识能力,不适用不罚我上面这句逻辑没有错吧那这个案子吸毒了怎么不是过失招致?
作者: BoXeX (心爱骑士团异端审判骑士)   2020-08-21 15:52:00
所以还是照学说判嘛 不要每次都说是法律没订好当你用法条以外的文字来解释 就不要牵扯了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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