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m (@@@@@@@)》之铭言:
: https://tinyurl.com/y25nobgv
:
: 6.备注:
: 心得,已经有人在提案平台要求,
: 修正第19条刑法,吸毒和饮酒皆不可列入免责原因,
: 连署(附议)网址在这,
: 要有5000人才可以被政府列入讨论。
本来就有这个法好吗
刑法19条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
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然后看看立法理由这一段话
倘行为人之欠缺或显著减低前述能力,系由于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
即难谓其属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
我中文虽然没很好
但这段话左看右看,都是指一个人精神失常 是自己如果故意或不小心造成的
(例如故意吸一堆毒品让自己吸到鏮,或是喝酒没打算醉,但不小心喝太多茫掉了)
因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那还可以减刑或无罪也太扯 应该要排除
本来法条早就有写了,而且怕正面表列太麻烦
(吃安造成的 拉K造成的 喝酒造成的 乱吃药造成的 不吃药造成的)
直接用可归责在行为人身上的都算数
依照这法条的精神 铁路警察案件理当也不能无罪
因为他有精神病的药但没吃啊,(不论是故意不吃还是忘了没吃都算他自己的锅啊)
自己也该背负一定比例的责任怎么可以完全免责?
但一堆法律人偏偏要说
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 指的是犯罪行为
也就是这人是因为想无意识杀人 才故意吸毒吸到鏮
要这种状态下 吸毒后无意识杀人才可以排除刑法19条的适用
简直是狗屁 连立法理由都没在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