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自由电子报
2.记者:彭健礼
3.标题:国道通行费逾期未缴 女车主吃上166张罚单
4主文:
[记者彭健礼/苗栗报导]苗栗县陈姓女子名下的自小客车,有多达166笔国道通行费计
1万多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被开166张红单、每张300元,共罚4万9800元;她提行
政诉讼,主张因工作未居住在车籍户籍地,且积欠通行费事后已补缴,盼法官网开一面
。不过,法官认为,监理机关提供车主有增设居住所或就业处地址事项,陈女纵非故意
也难认无过失,理应自负其责。
高速公路局业务组执行科表示,对于国道通行费,除可储值,现也有提供自动转帐设定
服务,还享有优惠,呼吁用路人多多利用,以免因忙碌或疏忽忘了缴纳而被罚。
陈女名下的自小客车,于2018年3月到2019年5月间,多次行驶往来于新竹、苗栗地区国
道路段,计有166笔、1万多元的通行费经催缴未能于期限内补缴;高公局依“道路交通
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第1项规定,举发汽车行驶于应缴费之公路,不依规定缴费者,处
以300元罚锾,并追缴欠费。
陈女陆续收到这166张罚单,共被罚4万9800元,不服提行政诉讼。她主张,因工作因素
搬离车籍户籍地,也没有收到远通电收的电话短信通知,事后也将积欠的通行费缴清,
绝非恶意逃避或归避责任,盼法官能撤销罚单。
但法官认为,交通部公路总局基于便民原则,已订定“公路监理电脑系统车辆车籍及驾
驶人驾籍增设住居所或就业处所地址作业注意事项”,因应车主、驾驶人之需要,准予
车主、驾驶人于公路监理电脑系统车籍及驾籍档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监理机关各
项通知单之寄达。
法官认为,纵陈女所称因工作未实际居住于户籍地址,仍负有向公路监理机关申报其送
达处所之义务,否则事实上迁徙居住地址,又不办理异动,也未申报送达处所,监理机
关又何能知悉陈女实际居住处所或其他联络方式,自仅能就当时之设籍地址送达文书。
法官调查,本案的裁决书及相关高速公路通行费催缴通知单、举发通知单,都依规定送
达,并无不法。然陈女已明知现居地址有异却不向相关单位办理变更,纵非故意亦难认
其无过失,理应自负其责,驳回陈女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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