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9 条
: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
: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
: 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 有没有板上懂法律的乡民或法律人乡民来说明一下这个刑19第三项是怎么解读的?
: 我感觉法务部长的解读好像比较合理
: 但如果法务部长的解读是学校教学&实务标准,那二审法官摆明在打假球了吧?
有兴趣去孤狗原因自由行为 就是在讲19条
简单讲就是处于不能辨识状态中的行为
是自己故意或过失造成 如果是自己故意过失造成
那也要在造成之前对你处于不能辨识状态中
所做的行为有预见可能性 例如酒驾
喝醉酒不能控制自己 但是喝醉前可以知道喝酒会撞到人
所以有预见可能性 真的醉酒撞到人要负责
教科书中有举例不能预见的 如在家喝到烂醉
小偷闯入你家 你把他砍死 这就没预见可能性
谁会在喝酒之前会想到有小偷闯入
就是这样的思考模式 检查官有提19条辣
就不知道法官怎么论的 把他润过去辣
判决没看辣 对台湾司法看法只有恶心
考试捧教授懒啪 当法官就捧上级懒啪
上级判错跟着引用 敢挑战就老死地方法院
台湾司法只有呵呵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