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01
第 五 章 罚则
第 40 条
走私,任意买卖陈列,判六个月到五年,罚30万-150万
第 41 条
任意宰杀猎捕,判六个月到五年,罚20万-100万
保护区内,犯罪者,加罚三分之一
未遂犯同罪
第 42 条
骚扰虐待,判一年以下,罚6万-30万
虐死,判两年以下,罚10万-50万
动物保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俗称,猫狗专用法,可爱动物法等等...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
五、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第 六 章 罚则
第 25 条
宰杀或重伤害导致动物伤残,判两年以下,罚20万-200万
(虐待猫狗通常都会被用这条重罚)
第 25-1 条
承上,若对象为复数,判一年到五年,罚50万-500万
第 25-2 条
擅自贩卖,罚10万-300万
在台湾的野生动物们,看看你们在台湾人的眼中地位在哪边...
虐死一只猫狗的罚金可是虐死一只石虎或绿蠵龟等濒危物种二至四倍呢
对台湾人来说,你区区穿山甲(归类于野生动物)而已比得上猫狗(归类于动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