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ck3023595 (我爱夏天)》之铭言: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8978.00
法规名称: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提案日期:中华民国 109 年 5 月 22 日
提案字号:院总第 756 号 委员提案第 24811 号
资料来源:立法院第 10 届第 1 会期第 14 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提 案 人:陈欧珀
连 署 人:庄竞程、陈亭妃、赖惠员、赖品妤、庄瑞雄、林楚茵、吴玉琴
杨 曜、黄国书、黄秀芳、王美惠、邱泰源、刘世芳、陈明文
洪申翰、何欣纯、林宜瑾、范 云
案 由:本院委员陈欧珀等 19 人,有鉴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
系民众得检举违规之相关规定,然随着智慧型手机日益普及,民众检举案
件似成常态、甚至有检举达人的出现;民众协助交通违规检举虽可减轻有
限的警力,但过于浮滥也造成不少的民怨。再者,交通违规案件由执行公
权力之执法单位开罚,大多透过标准检验器具来认定取缔,而民众检举案
件依据道交条例第七条之一规定,虽仍需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查证,但
民众使用的手机未必经过标准检验,在合法认定上恐有不足。为维持交通
违规检举的公正性,并防范检举达人过度检举而造成警力负荷,爰拟具“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说 明:一、据警政署统计指出,交通违规民众检举案件从 106 年至 108 年的
数量分别是 2,919,281 件、3,170,452 件、3,914,742 件,显见民
众检举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警方对于日益增多的检举案件须善尽
查证责任,而民众检举案件增加,相对执法人员的负担也增加,未必
透过警民合作就能有效减轻警力负担,实有修法之必要。
二、另外,随着智慧型手机日益普及,民众检举案件似成常态、甚至有检
举达人的出现,虽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有民众得以
检举的法源依据,但民众通常透过智慧型手机拍照检举,不同于交通
违规案件由执行公权力之执法单位开罚,大多透过标准检验器具来认
定取缔。基此,民众以手机检举为器材不若执法单位的器具定时受检
,其产生误差的疑虑容有合理怀疑性。为免过多民怨,民众检举案件
若非重大交通违规,实应先给予违规者一次劝导机会,爰提出本次修
法。
第 7-1 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先给予劝导,若同一违规事实
再犯者,即予举发。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