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告刑事把人找出来再告民事不是常识吗?
最好的方式应该是先以刑逼民
刑事输了再花个1000块告民事
不过本件这个裁定如果被驳回只是形式确定,没有实质确定,诉讼系属尚未消灭,还没有
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所以还是可以先告刑事(期限6个月内)把人找出来再重新提一次民
事
不知道本键盘大律师这样分析对吗?
※引述《q347 (我家隔壁北川景子)》之铭言:
: 裁判字号:
: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补字第 1320 号民事裁定
: 裁判日期:
: 民国 109 年 07 月 30 日
: 裁判案由:
: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
: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9年度补字第1320号
: 原告 XXX
: 被告 PTT帐号Kavengany之人
: PTT帐号louisFD2439之人
: PTT帐号rty745698之人
: PTT帐号s00000000之人
: PTT帐号Z000000000之人
: PTT帐号xc356321之人
: PTT帐号happy50601之人
: PTT帐号newtana之人
: PTT帐号lastchristma之人
: PTT帐号hyakkiyagyo之人
: PTT帐号tony00000000之人
: PTT帐号p200404之人
: 暱称阿卡斯之人
: 有人知道发生啥事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