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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记者黄佩君、徐义平/台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认定林郭违法失能!经部6大理由准大同市场派11月底前召开股临会
4.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黄佩君、徐义平/台北报导〕大同恩怨正式转进下阶段,经济部今天下午正式公布
,准许市场派召开股临会,且是准许先申请的林宏信派(欣同、欣大同)召开。经济部根
据6点同意召开股临会,主要主张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已无法期待将依法召开股东会,符
合公司法173条第4项之要件。经济部也限市场派于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召开,并向经济部
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经济部下午4点召开记者会,由商业司长李镁亲自说明,表示审慎研析金管会、申请人说
明及公司申覆后,正式处分准许大同市场派召开股临会申请。而由于林宏信代表之欣同与
欣大同较另一市场派王光祥先行送件,两申请案又同样基于同样条文申请,因此经济部准
许林宏信方申请召开。
李镁也表示,限定公司派须于今年11月30号完成召开,并向经济部申请变更公司登记,否
则本日的处分就失去效力。
经济部准许理由主要有6点。第1点仍是依据金管会意见,认为大同董事长林郭文献执行业
务重大违反法令,客观上足认对担任董事会召集权人及股东会主席有滥权违法行为,擅自
剥夺总计高达53.32%表决权违法。且投保公司提起解任诉讼。客观上也足使人认其难以
继续担任董事职务。
第2,股东会召集全人不得于股东会上恣意剥夺股东权益。第3,大同负责人刻意忽视善良
管理人注意义务及全体股东权益,已无法期待该公司董事会未来将依法召开股东会。第4
,市场派申请人依公司法174条第4项规定申请,因公司负责人召开股东会有重大违法等事
宜,无法期待该公司董事会未来会依法召集股东会,应符合公司法173条第4项之要件。
第5,大同公司主张申请人取得股份无效,但经济部重申法规解释及适用为主管机关及法
院职权,非由公司自行解释及适用,大同公司主张不足采。
第6,另一申请人罗得、三雅、竞殿(王光祥派)以相同召集事由申请,因此依申请先后
,核准欣同、欣大同(林宏信派)召开。
林宏信方在7月9日送入申请案,王光祥则于7月16日送入申请,两者均基于公司法173条第
4款“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致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时”,得由持
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之股东,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而在经济部准许召开股临会后,市场派2派都各自发出声明。包括获准召开的欣同、欣大
同表示此为匡正大同630违法股东会乱象的救济方法,也是公司法3%股东召开股临会及公
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的实践,感谢主管机关经济部及金管会的果决;并强调会寻求另组
申请人罗得、三雅、竞殿的支持及协助,扩大参与,让这场大家企盼已久的股临会更加完
善。
欣同、欣大同也表示其他事宜会在收到经济部正式公文,与股务代理机构、律师讨论后,
再向主管机关、股东及社会大众报告进一步的作业时程。
而王光祥也发出声明,表示此是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虽然经济部考量申请顺序,核准先
提出申请的欣同、新大同公司召开股临会,但“成功不必在我,都是为股东做事”。
此外,所有支持大同改革、能够重新擦亮大同招牌的股东,他都全力支持。第3,股东期
待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股东会,他支持3%股东尽速依主管机关法令筹备股东临时会,
让大同营运回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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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没人贴过这个
说违法失能了 这样杰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