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新闻本身就错了一大半。
首先,现在判决书与起诉书其实都可以在网络上搜寻取得,
依照新闻关键字进行搜寻,
起诉书应该是台北地检署107年度侦字第19730号、第23439号
https://psue.moj.gov.tw/psiqs/index.jsp(请自行输入案号)
高院判决书则是台湾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诉字第3738号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不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
都只针对被告“使人施用毒品”的部分起诉、审判而已。
性侵?
虽然在起诉书、判决书内没有提到这部分的处理,
不过十之八九应该在地检署就被不起诉了。
所以从头到尾,就不存在“检察官起诉性侵害”这件事。
所以原文推文中那些检讨台女、
或是觉得检察官没调查到精液来源、缺业绩的网友
嗯...
请大家记得:
现在起诉书、判决书上网都找的到,大家可以多利用,
检视一下记者新闻的可信性。
※ 引述《DDDDRR (QQ)》之铭言:
: 3.完整新闻标题: 独/恐怖恶梦!富商遭控夜店下药性侵...辣妹下体鉴定结果“精液另有
: 其人”
: ※ 标题没有完整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