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男子台南地院外撞死妻子和律师判死刑 更

楼主: A6 (短ID真好)   2020-08-07 16:26:59
※ 引述《ioupoiu (他妈的恶心甲)》之铭言:
: 这是不是重重打脸酸民
: 说撞死法律人才会判死刑
: 你看看这不是判无期徒刑了吗?
: 酸民再酸啊
: 撞死法律人也不会判死好吗
你应该不知道之前为什么被酸吼
之前为什么被酸 不单是因为判死
而是一审判决书 直接写判死的原因是因为造成法绿人恐慌是两个公约中的罪大恶极
本案被告心智正常,生活状况并无难以承受之重大变故,
   且被害人等正准备离开本院,并无对被告挑衅或刺激之情
   况下,仅因先前婚姻生活及调解程序中对被害人累积之不
   满,即因怨愤而突起杀意,以驾车冲撞、碾压之残暴方式
   ,在本院院区范围内恣意杀害其前配偶李怡慧及在案发当
   日才初次见面仅系单纯执行律师业务之黄政雄律师,被告
   之犯罪动机具特别可责性,犯罪手段或情节具特别残暴性
   ,无视国家法纪、视人命如草芥,恶性至为重大。又其犯
   罪结果除剥夺被害人2人之生命外,更造成律师之恐慌、
   不安而于执行职务时有后顾之忧,对社会秩序及有赖在野
   法曹(律师)共同参与维护之法治秩序具严重破坏性、危
   害性。参酌被告犯后虽曾表示愧疚之意,并为抄写佛经等
   举动,但始终否认有杀害被害人之犯意,并仍一再将其所
   为归咎于被害人在调解过程中之陈述或黄政雄律师于案发
   前所为之手部动作,或以其独力照顾子女之压力卸责。被
   告所犯杀人犯行就其手段、情节、所生损害等一切情状,
   均显示其恶性重大至极,为使罪责相符、刑罚相当,并彰
   显国法尊严、维护法治、保障社会安全,本院欲求其生而
   仍不可得,故检察官请求对被告处以极刑,核属相当,爰
   量处被告死刑,并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我国既属尚维持死刑制度之国家,对剥夺人民生命之决定
   即应受公政公约之约束与限制,限于情节最重大或最严重
   之罪行,且不违反该公约第14条之保障下,始得科以死刑
   之惩罚。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故意杀人罪,
   属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所定之“情节最重大之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或译为“最严重之犯罪”),且
   符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议批准公布之保护面临死
   刑者权利保障条款第1条所揭示之“故意而造成致命或其
   他极端重大后果的犯罪”(intentional crimes with
   lethal or other extremely grave consequences),经
   本院依据符合公政公约第14条保障之规定进行公平审判,
   自得将死刑列为可科处之刑罚。
作者: Brown1010 (0W0)   2020-08-07 16:29:00
哈哈哈哈情节最重大,有人认识这法官吗,双标王欸
作者: MoWilliams (骑士总冠军)   2020-08-07 16:30:00
判死自助餐阿
作者: kudo0930 (我最喜欢小安宝)   2020-08-07 16:30:00
哇靠,这什么公约XD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20-08-07 16:39:00
最夸张的是连打电话报警都不算自首 超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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